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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4 23:05:45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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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

一、输卵管结扎术; 二、中期引产术; 三、人工流产术; 四,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 统称计划生育四术
一、输卵管结扎术;二、中期引产术;三、人工流产术;四,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统称计划生育四术

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什么是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具体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什么是计划生育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 技术服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5,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 孕情、环情检查。 2、 上环 、取环、人流、引产、结扎及常规所 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4、 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5、 放取宫内节育器 6、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7、 放取皮下避孕药剂;人工流产术 8、 中期引产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 技术服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孕情、环情检查。 2、 上环 、取环、人流、引产、结扎及常规所 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4、 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5、 放取宫内节育器 6、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7、 放取皮下避孕药剂;人工流产术 8、 中期引产
任务占坑

8,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1、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终止妊娠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6、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9,补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列二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而制定的,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七)设备清单;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九)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10,谁知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制定全县(区)技术服务人员短期和中长期的培训计划,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2)培训要以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为重点,除选送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进专业院校学习外,主要采取在岗短期培训。  (3)新调入和招聘的技术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培训,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技术服务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委分管领导召集,服务站长、所长参加的技术服务工作例会。  (2)技术服务工作例会要研究分析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包括“四术”完成情况、站(所)每月工作量、下乡普查、手术后遗症并发症情况、站(所)建设等。  (3)检查讲评科技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对象的管理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出生缺陷干预情况。  三、科技工作档案制度  (1)服务站所建设档案,包括站(所)成立报告、批准时间、编制文件、设置和执业许可审批资料、改扩建情况和历年投入情况。  (2)技术服务人员档案,包括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毕业院校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各类培训证书、技术服务《合格证》。  (3)技术设备档案,包括各站所现有的各类主要技术设备数量、使用情况、损坏情况、更新情况,有完整的站所固定资产帐目。  (4)科技服务档案,按月对县区技术服务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县站(所)工作量统计,服务车运行状况和服务量统计,病(伤)残鉴定、四术并发症鉴定档案,每季度和年终做出分析和总结,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另外中心站还应该有门诊工作制度、妇检室工作制度、手术室工作制度、检验室工作制度、消毒供应工作制度、避孕药县管理与发放制度、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B超管理制度、优质服务工作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道德规范等。
咨询诊断室工作制度1、 咨询诊断室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举止庄重,工作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2、 热情接待来所咨询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耐心解答问题和诊治,积极宣传计生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科学知识。3、 接待咨询者,就其咨询内容,应用计生、医学科学知识解答,进行技术指导。对疑有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者,问清病情,全面检查,给予答复,不能确定者,向上级汇报。4、 对前来就诊者,询问病史,全面检查,及时诊断,合理处理,需手术治疗者,办理手续,做好全面记录。5、 健全登记制度,咨询与病员就诊者予以完整、准确登记,并签全名。6、 门诊计生手术随到随做,术后应观查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方可离开。7、 如过急、危、重计生手术并发症的病员,在抢救的同时,逐级汇报,对疑难病症,请求会诊,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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