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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什么是经营性公墓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17 18:26:31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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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营性公墓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审批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什么是经营性公墓

2,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公益性墓地一般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置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可通过一次性购买获得其使用权。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经营的主体不同。公益性公墓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服务对象是本村村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服务对象是城镇居民。 有无法律保障。购买公益性公墓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更没有售后服务,后患无穷。购买经营性公墓给用户的是全国统一的不动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公墓申请的材料不同。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3,经营性公墓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材料有: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经营性公墓如何申请

4,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有什么区别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其一、公墓含义不同: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公墓服务为免费无偿服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公墓服务为收费有偿服务,属于三大国民经济主体的第三产业 其二、经营主体不同:除了含义不同外,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还有经营主体不同。公益性公墓的经营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公墓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服务对象为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多为各级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所。也可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需由省民政厅批准,公墓主要服务对象为城镇居民 其三、公墓建设申请材料不同:建立公益性公墓需有村委会提出申请,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需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民政局)批准,各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建设墓地。 最后、公墓购买限制条件不同:除了公墓含义、经营主体、审批环节不同外,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还有公墓购买限制条件不同。公益性公墓购买者必须是本村集体村民,非本村集体公民或户口不在村集体的公民,是不允许购买公益性公墓的。经营性公墓的购买者需是具有购墓资格的城镇居民。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方便的话可以麻烦您帮我赞一下,谢谢啦 更多3条 

5,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

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具体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2、经营主体不同。公益性公墓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服务对象是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多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可引入社会资本,由省民政厅审批,经营对象是城镇居民;3、公墓申请所需材料不同。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4、公墓购买限制条件不同。公益性公墓购买者必须是本村集体村民,非本村集体公民或户口不在村集体的公民,是不允许购买公益性公墓的。经营性公墓的购买者需是具有购墓资格的城镇居民。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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