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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修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07 06:43:02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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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1修改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第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四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第五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罚款、没收车辆的拍卖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条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第十一条 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让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三)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四)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货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七)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的,处两倍罚款。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四)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七)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排放黑烟污染环境的;  (九)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违反第(一)项的,处两倍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暂扣车辆;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被拍照记录闯红灯的机动车辆,可以依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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