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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大学生就业补助金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04 03:33:11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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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就业补助金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办理就业证。2、然后各人社局申请,需要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才有的应该,每个地方的补助金额都不一样的!

大学生就业补助金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2,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如下:(1)必须是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2)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有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二、就业补贴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就业补贴申请需要的材料如下: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原件一份;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3,申领就业补贴有哪些规定

女性年龄满52周岁,男57周岁。如果女性是50岁退休的拿就47周岁开始,退休前三年,缴纳社会保障满一年。就可以去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大龄补贴了,2011年是640元每月,可以领到退休。
有很多的

申领就业补贴有哪些规定

4,就业补贴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就业补贴申请的条件是什么1、就业补贴申请的条件: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补贴的条件为,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有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二、就业补贴申请需要什么材料1、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原件一份;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领取就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领取条件包括: 1、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毕业生; 2、来自贫困家庭的就业学生。毕业那年年底,仍然没有工作,登记失业的学生; 3、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大学生就业补助领取方法: 1、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6,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般需要这些条件:是应届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属于困难家庭;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有哪些?一、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2)属于困难家庭;(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二、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大学生就业补贴怎么申请1、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2、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7,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条件

伤者职工领取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可以将从受伤到、认定、鉴定时的所有材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的时候想公司申请领取。也可以伤者自己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后要求公司出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并加盖财务公章,出具离职证明、请公司在其他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上面签字盖章,然后再配合认定、鉴定、治疗时的相关材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被受理后一个星期后可以到伤者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8,什么条件可以领就业失业补助啊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领失业补助金:(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缴费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顾名思义,只能在失业状态下申领的。同时,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国家正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及本科以上的大学生 在毕业后没有就业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 这是全国性的政策 至于你们当地具体的政策 我不是你们那人 不晓得 你可以回你户口所在的就业服务中心咨询一下

9,外出就业补助须要什么材料

构成劳动关系的应按工伤处理,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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