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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问深圳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02 22:00:00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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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深圳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取

你好,住房公积金要在辞职后才能取,用公积金的卡到银行取就可以了,望采纳

请问深圳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取

2,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上预约怎么进不去呀

这谁都知道 但是进不啊
管理中心的网站出现问题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上预约怎么进不去呀

3,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网上办事大厅以后弹出深圳市住房

楊鳳能
网上营业大厅
这个你得首先在深圳住房基金网站首页右下角的地方下载一个 “网上营业厅客户端”,然后安装好此客户端后,就可以直接使用该客户端登录了。

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网上办事大厅以后弹出深圳市住房

4,深圳住房公积金卡管理中心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正常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周六仅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卡挂失、密码挂失及咨询业务。
一般是周一到周五。办理公积金业务要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卡户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前可以申请联名卡的银行共有四家,不同银行发放的联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职工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申领手续,联名卡一经发放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长期有效,银行和联名卡名称分别是:1、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太平洋卡);2、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龙卡);3、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牡丹卡);4、招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卡通);5、北京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深圳公积金在网上办理提取显示我没有签订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不能

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职工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呼叫中心电话系统(0755-12329)、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等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退休销户提取(法定退休年龄)、或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办理条件:已设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已制联名卡的职工。办理地点: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方式:网上预约,柜台办结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政策法规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申请材料: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一式两份。2.职工身份证原件。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备注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2.本办理指南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不收费

6,住房工积金可以电话预约吗

你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电话预约 需要到现场办理(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才能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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