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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许可改革方案,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2 08:39:39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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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  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条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广东省和深圳市法规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规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事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第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采纳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深圳市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前款所述经济事务,是指有关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八条 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委托书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及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受委托机关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理和决定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便利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签署《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委托书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在市政府公报及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回执。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受理申请材料后,应负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委托机关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受理申请材料和送达许可决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代为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人直接向委托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仍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名单。  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发生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错误的情况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的名单。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内容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解读。 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同时在当前尚不完善的追责制度下,登记机关也承担着权责不对等的执法风险问题。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登记申请人的成本,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审查职责,也有利于树立商事主体的自身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后的监管。三、明确商事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限。深圳特区立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珠海特区立法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四、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五、明确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解读】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现行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六、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七、明确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广东省一早就开始了网上登记注册的探索。如2009年推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带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提交申请并优先办理。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快递方式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上述改革主要集中在网上预审,对全流程网上登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执照、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签名效力等规定的缺乏,则一直未有进展。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记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或将引发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新一轮改革热潮。八、明确改革企业监管方式。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规定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解读】实际上,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审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一方面减少了办事环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九、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解读】通过特区立法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此前“重准入轻监管”而产生的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提升了部门的整体监管效能,有助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十、明确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解读】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若干规定》、《登记条例》),深圳市、珠海市在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同时,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以下简称《批复》),试行商事登记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这也是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是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二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据统计,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且每类营业执照均对应特定的申请表格等,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企业登记机关,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也增加了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三是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二、为什么在深圳、珠海进行营业执照样式的改革?根据《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商事登记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与之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商事登记改革,在充分征求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提出依据特区立法先行在深圳、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三、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什么样的?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为四大类: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二是《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三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四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附后。四、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怎么个换发程序?《若干规定》、《登记条例》均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本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五、为什么保留3类营业执照、登记证样式不变?主要是从这些主体、组织类型的特殊性考虑,保留现有样式不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分支机构)。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主体较为特殊,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较大区别。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内容解读

3,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5出口许可证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 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21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24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软件产品登记 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39地名命名核准 40建设用地批准 41房地产预售 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 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9污染物排放许可 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7从事港口经营 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75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 79营运船舶经营权 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 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83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 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 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麻醉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9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97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 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 106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 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114工程爆破许可 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8机动车注册登记 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 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6枪支配置、运输许可 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131户籍迁入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 134本市户口恢复 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 142因私护照签发 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 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 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 167留学人员引进 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 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 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 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 175水产种苗生产 176渔业捕捞 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178海域使用 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 180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 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185渔业船舶检验 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88动物诊疗 189兽药经营 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 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 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19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97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 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 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 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 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 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 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 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 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220城市排水许可 221排水设施验收 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 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40房产税减免审批 241再投资退税 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243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249契税减免征审批 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 253汇算清缴退税 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 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270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 274餐饮服务许可 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297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 304设置非交通设施 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315木材运输许可 316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317征用占用林地 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 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 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 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 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 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 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采访审批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 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 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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