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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结果,st传媒为何停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30 01:35:43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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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传媒为何停牌

 *ST传媒今日公告称,因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公司股票于今日起停牌。公司目前正在准备相关公告材料,公司股票待相关事项披露后复牌。   今年7月8日, *ST传媒披露了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结果,其控股股东工信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已确定湖南信托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研究中心将其持有的*ST传媒7970万股转让给湖南信托,该笔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5.58%,每股转让价格为8.0055元,转让总价款为6.38亿元。转让完成后,研究中心将不再持有*ST传媒股份。

st传媒为何停牌

2,股权转让如果在工商局电子文档中没有查到有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股

原则上,股权转让生效后,才可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股权变更登记。电子文档,是不可靠的,你需要到工商部门凭单位介绍信查该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将体现在“投资人和投资比例”、“公司章程”里,若没有,就还没有转让。需要说明的是,股权转让,是需要公证的,凭公证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违背了此程序,工商局某些人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若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
如果工商没有变更股东登记,只是对外部其他人没有效力,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符合程序,对内是有效力的,再去工商变更一下就可以。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如果查不到电子档案,但办理股权转让时公司章程修改了,并提交了书面的章程在工商局备案,这样的股权转让合法,如果办理变更后,工商局认可了补交的材料也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如果在工商局电子文档中没有查到有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股

3,股权转让问题

这是会计主体问题,公司与公司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如果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公司账务需要反映。如果交易不涉及公司,公司账务上就不应该反映。你介绍的情况中,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不涉及公司,不应当在公司账务中反映。但交易结果影响公司实收资本明细情况,公司应当就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做会计调整。例如:借:实收资本--甲股东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他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他能不能继续当股东是两回事。原则上,股东如果不愿意转让自己的股份,别人是不能勉强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的债权人对股东主张债权,把他的股权冻结并申请强制执行给拍卖掉。但前提是股东确实有到期未完债务。如果象你们所说,这个股东对公司的亏损有责任,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都可以对他进行起诉,如果能胜诉,也可以按上述办理,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平价、折旧转让(1)收到转让款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借:实收资本--本公司贷:实收资本--新股东2、如果溢价转让(1)收到转让款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借:实收资本--本公司贷:实收资本--新股东3、平价、折价转让,不缴税金。溢价转让,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交所得税。4、需要注意的问题:(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作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

股权转让问题

4,大虾留步关于股权买卖等事宜请教

1、有同感,这个结果是挺奇怪,或许楼主说的估值1.5亿元只是侧面打听来的,公司CEO实际是一个1更低的估值计算的,如果一定要现在谈的话还是按照授予你的比例(3.2%或者4%)乘以谈的时候公司估值,至于7折的问题不要理他就是了,呵呵2、其实我觉得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先等等,离考核期越近应该是公司管理层或者股东越着急想解决授予你的股权事宜(无论是3.2%或者4%),而对于你来说时间没有太大影响,因为随着公司的发展估值会相应提高,股权价值也就提高,而且个人感觉作为被激励对象与股东或者管理层去谈公司估值进而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不是很现实,至少可以等到下一轮融资时对公司估值比较明确再谈这件事可能好一些吧
1、有同感,这个结果是挺奇怪,或许楼主说的估值1.5亿元只是侧面打听来的,公司CEO实际是一个1更低的估值计算的,如果一定要现在谈的话还是按照授予你的比例(3.2%或者4%)乘以谈的时候公司估值,至于7折的问题不要理他就是了,呵呵2、其实我觉得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先等等,离考核期越近应该是公司管理层或者股东越着急想解决授予你的股权事宜(无论是3.2%或者4%),而对于你来说时间没有太大影响,因为随着公司的发展估值会相应提高,股权价值也就提高,而且个人感觉作为被激励对象与股东或者管理层去谈公司估值进而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不是很现实,至少可以等到下一轮融资时对公司估值比较明确再谈这件事可能好一些吧
实际控制人倾向于回购该部分期权,不谈崩的前提下,个人感觉最终就是一个价格的问题。
不太理解210W怎么算出来的?300W*0.7=210W? 那300W又在那么算出来的嘛?估值1.5亿, 按4%算就是600W,即使按3.2%算也有480W,注意:这仅是参考价,要考虑以后的升值空间哦!
谢谢流风霜~

5,股权转让会遇到哪些风险

风险一:不可抗力风险这种风险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导致作为转让标的的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公司运营过程中违法经营,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强制注销登记,使公司的股权归于消灭。此时,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为恶意当事人,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自然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如果已签订权转让合同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为善意当事人,且受让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对方,此时便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致使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而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的风险。此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由于情势变更的充分举证难度较大,且在实践中由于公司本身的性质差异极大,往往难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公平地解决该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无法运用情势变更规则,就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加以解决。风险二:意外事件风险虽然意外事件并不会直接使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而导致股权的消灭,但与不可抗力类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巨大损失甚至于濒临破产,从而使股权价值骤减。譬如,公司因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而负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时造成此污染的公司并无过错,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言,这样的结果双方往往均无过错。此时,仍然首先考虑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一旦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此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以适用的情形,便需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风险三:第三方过错风险与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过错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股权的消灭,而可能造成股权价值的减少。该种风险不适于运用情势变更规则加以解决,因为该类风险属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失在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运用风险负担规则将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的损失后,该当事人当然有权向造成风险的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如果之前投有相应的保险,负担风险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获得理赔。风险四:公司股权性质风险上述风险几乎是股权转让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所共同面临的风险。然而,除了以上几类来源可能造成的股权转让风险之外,还有一类风险十分特殊,因为它仅仅发生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即由公司股权自身性质所导致的风险。例如,由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错误,造成公司在经营和交易的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导致转让的股权价值急剧减少。该类风险既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难说是由于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因为董事的决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断规则”,就可能获得免责的保护,而股东一般不会因为正当行使表决权后决策结果造成公司损失而被要求承担责任。风险五:公司负债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您好,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包括:(一)公司负债风险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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