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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物价局的电话是多少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1 10:51:19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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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物价局的电话是多少啊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电话:020-87306185,邮箱:qp@gdpi.gov.cn

广东物价局的电话是多少啊

2,广东省物价局怎么样

广东省物价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东省物价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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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物价局的领导班子

林 积: 局长、党组书记分 工: 主持全面工作林 林: 巡视员、党组成员分 工: 分管:资源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省海外价格采集分析中心、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钟 明: 副局长、党组成员分 工: 分管: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价格政策研究中心。 负责、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杨骁婷: 副局长、党组成员分 工: 分管:环境价格管理处、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吴维保: 副局长、党组成员分 工: 分管:综合与法规处、收费管理处、省价格监测中心。林万洲: 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分 工: 分管:纪检监察。湛世坤: 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分 工: 分管: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价格认证中心。蔡一帆: 副巡视员分 工: 分管:信息化办公室、协管机关党务、收费管理处。陈 波: 副厅级干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分 工: 分管: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孙建平: 副巡视员分 工: 协管局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赖智勇: 纪检组副厅级纪检员、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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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行业的价格物价局有规定吗

各地物价局有规定比如:广东省物价局于8月17日出台了《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明码标价行为进一步规范。《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届时,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有,当然有了,只是规定价格范围

5,广东律师收费标准2022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二、律师费中的风险收费有哪些?风险收费是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6,想问一下广东实施的那个阶梯电价有什么依据吗什么时候开始的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和《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等文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广东省阶梯电价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

7,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百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技术管理而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有明文规定的,都应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而又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局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地区)、县(市)在国家和省规定项目之外,因本辖区管理特殊需要,确需增加收费项目的必须从严控制。在市(地区)范围内收取的项目,由市(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地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报行政区、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才能实施。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应抄送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才能转发。第三章 收费原则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属管理性的,必须有管理的事实;属服务性的,必须有服务的行为;属补偿性的,必须有公共设施提供使用。核定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受益程度大小、受益期限长短,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因素。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七条 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注册或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国家和省规定使用专用票据者除外),才能收费。第八条 凡是不符合本暂行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收费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或控告。第九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均应纳入财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规定上缴的收费款项应按期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允许留用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成绩显著,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暂行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费。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非法所得应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全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收费者;  (二)不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  (三)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者;  (四)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者;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条例需要给予罚没处理者,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按《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非法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对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无理取闹、恶意谩骂、殴打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现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与本暂行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暂行条例为准。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防雷检测费的相关信息

应该不会取消吧,国家正在清理红顶中介,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主线,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优化防雷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彻底解决防雷技术服务市场行业的垄断问题。现在山东省已经有第三方(山东雷云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可以进行防雷检测了,价格也相对会灵活,但不会取消费用,因为检测也是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的
没有取消,防雷检测都是收费的

9,广东省物价局农村供水价格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1]8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市、县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所在设市城市、县城供水项目相关收费的清理情况及理顺水价的规划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各镇供水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理顺工作。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且不超过综合平均水价1倍。 第三条 城市供水逐步以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控制。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计算供水利润。 (一)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动力耗费。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费用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不大的,可适当参照计算。 (三)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年限一般选取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规模效益较高的,可选稍短折旧年限;规模效益较低的,应选较长折旧年限)。城市供水规模不宜过度超前建设,年供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60%的,按供水设计生产量的60%计算水量分摊折旧费。 (四)定价成本中的修理费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以内。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净支出按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抵扣存款利息后核入。 (六)供水企业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摊计算城市供水的期间费用。 第四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8%。 (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供水、售水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其合理损耗参照国家建设部规定16.31%的平均先进水平,根据供水规模情况具体确定: 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上述指标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总表与分表的差额水量,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以及尚未抄表到户的地方,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个百分点计算水损。 第五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不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 (三)供水企业通过增容费和水价中附加供水建设费、供水基金等方式,以及接收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形成的净资产,应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暂不计算利润。以后视水价到位程度、供水设施建设投入的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酌情计算。第六条 随同城市供水价格征收的税金、附加收费,应逐一审核计入含税费价格,并在调价公告中说明构成综合平均价格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附加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一)城市供水价格中的附加收费如需纳税,其税额在该收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核算供水价格时累加计税。 (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随水价征收;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在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增容费等城市供水项目中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名目的供水建设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第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仍执行不同到户水价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供水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结合下一次水价调整实现同城同价。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企业制定接管中间供水工作的规划,采取企业自筹或在水价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接管供水中间层后增加的管理、维修、更换费用和合理水损及时计入水价,在2―3年内实现居民生活用水直接抄表到户,为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一)各城市不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 (二)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协调。 (三)各地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时,亦可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到家庭用户)和总表计量的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6%―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直接费用。 第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价收费。 第十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缴费。逾期缴费者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停止供水。 供水企业不得要求用户交纳保证金或强制用户在银行存款后划拨水费。 第十一条 用户所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其中贸易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发生的维修、更换以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贸易结算水表(不含贸易结算水表之后仍由用户管理的分表)的强制检定费用,均由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第十二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项目,应坚持招标择优和自愿委托原则,其劳务和原材料价格要从严核定,具体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全省性的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或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经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召开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调价前15―30日内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我省列为国家水价改革试点的广州市、开平市水价调整方案,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调整后,具体定价权限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清理城市供水项目各种收费的步伐,通过成本核算,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理顺水价的方案尽快实施到位。 第十五条 各地要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水价改革的要求,结合水价调整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价格和成本管理,严格规范价格构成,加强成本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如实申报有关价格和成本情况。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降低生产成本。 供水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有关供水成本费用的财务报表、各环节水量和各类售水比例等资料报送所在城市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价是否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市、县、镇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政策的,按《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10,广东业主购买新房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1、水电周转金 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像广东地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而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 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收。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首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行规”。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就算业主拒付,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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