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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医疗补贴怎么领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1 03:20:54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医疗补贴怎么领取

医疗补贴在你的医保卡里,你可以购买药品,门诊费用,但是不可以领取现金。

医疗补贴怎么领取

2,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3,医保个人参保补贴

医疗保险所有补贴,是由国家直接支付给医疗保险机构的,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每个城市的政策不一样,建议您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查询

医保个人参保补贴

4,医疗保险的大额补助

报销医药费的80%,特殊情况也可报销95-100%,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有医保的确可以享受补助但金额都是根据投保者所患疾病费用成比例的,只是报销医药费、手术费和检查费用(床费及营养费等是不行的),而且金额是因地而异的,一万元以内,一万元以上报销85-90%

5,医疗补助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么二者是什么关系

医疗补助保险一般比医疗保险范围小,后者一般包括前者。好比,一个保险公司客户住院后,住一天医院补助60元钱,医疗补助保险。医疗保险除了补助以外,还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检查费等等。
正常的医疗保险是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我不知道你的9%和1%是怎么算的?应该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
应该是: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吧?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保的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范畴,就是对社保不足的部分做以补充。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也说明你们单位福利不错。

6,医保民政局能补贴多少

一、门诊报销比例1、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住院报销比例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三级医院报销30%。三、大病报销比例1.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 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 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 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样,建议你直接向当民政部门咨询。
救助标准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2、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55%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3、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4、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20000元。
看具体金额已经什么病
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或者拨打电话12333查询咨询人工的

7,请问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是按当地的月平均工资还是按当地

一般是按你自己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要提供你前半年的工资单作为证据。如果没有就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了。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3、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三、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此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视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 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可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当然,在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4、26及27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你可以和有关医务管理者理论,如果依然达不了协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8,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是你受了工伤之后可以领取的,看之前工伤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3、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三、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此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视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 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可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当然,在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4、26及27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你可以和有关医务管理者理论,如果依然达不了协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当地职工医保中心能查到给没给扣。交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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