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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9 05:47:56 编辑:广州生活 手机版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

2,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国有企业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非

这应该是适用旧厂改造的相关政策,建议你看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附件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另外,每一个区对旧厂改造的程序要求是不同的,建议你去找该区的三旧办,而市三旧办在建设大马路的珠江规划大厦,你也可以去找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另外,今年4月份,广州市三旧改造的审批工作已经全面暂停了,现在还没恢复审批。

广州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国有企业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非

3,广州荔湾区的国有土地 以前的报建只有一层 补地价后可以重新报建 起

国有土地没有自用一说的。农村集体土地才有自用。 国有土地可以按规划用途使用,如果是住宅用地,就可以建住宅。如果是出让的国有用地,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可以销售。如果是划拨的,要销售还要补地价。
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出让土地是通过招投标或以市场等价补偿方式取得的,交易时无限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则是国家通过无偿方式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建房的,交易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补偿.划拨是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如经纪适用房,公房等。出让是指受让方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商品房都是出让的。1、买卖时,出让的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划拨的,买卖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因为在土地法里,划拨的土地国家是可以收回的。因为没有土地出让金。但大多数地方都是给补偿的,现在还停留在协议的层面上。大部份地方都是“适当补偿”,这补偿多少就不好说了。4、办房产证没有影响,只不过是在房产证的土地性质上定出让还是划拨,出让的土地现在很多城市还都有独立的土地使用证。

广州荔湾区的国有土地 以前的报建只有一层 补地价后可以重新报建 起

4,广州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有房产证的,提供法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无需去房管局备案)。2、无房产证的,需到所在街道备案,出具备案的租赁合同。签定租赁合同时注意事项:1、公司租赁合同租期应一年以上;2、承租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3、一式二份原件及相关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房产属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房产属公司,提供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如租赁合同有备案则无需提供以上信息;5、如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必须要公安局消防科的消防验收许可证;6、公司地址要求是商业用途地址,住宅暂时未放开用于注册公司。注意: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能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以下10类材料:1.《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3.《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5.《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6.《宅基地证》;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4)《产权具结书》。8.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1 、自有房屋(有产权证,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给自己的公司使用,需要出具一份无偿借用给公司使用的证明书,只需缴纳部分管理费与印花税即可,无需缴纳租赁税。2、 属于临时建筑的房屋(无产权证,或者属于小产权房,房屋属集体所有或者自建房屋),只能做临时商用,用此类地址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是有期限的,并且在备案的时候需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是怎样的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当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6)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的一般程序(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9)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10)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6,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2)禁止性规定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关于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式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二、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三、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四、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五、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六、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七、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八、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广州市国有资产拍卖在那里挂牌

在广州市产权交易所挂牌。现在通过高估藏品价,按藏品估价的百分之几收委托拍卖费用的骗子公司很多,要小心。
您好! 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您好! 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⑷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   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二、附图;   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面积的说明;   ⑤钉桩成果通知单;   ⑸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   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⑹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其他权属来源文件;   ⑸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⑹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交有关建设计划、规划及工程建设文件的,按照第1.1条的内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数套商品房买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商品房买卖协议;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⑸申请人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   ⑹其它材料。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件批转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3、地价评审   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转的文件后,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安排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让处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原则上在专家会后的下一周内召开),并由土地出让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中心;地价评审的周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   4、填写表格、制定土地出让合同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和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制定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5、审查与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6、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缴纳地价款定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   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批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招标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评标小组的设置等。   ④拟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承办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招标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招标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招标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招标公告。   9、投标人登记、索取标书和有关文件。   10、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11、开标   成立评标小组,并由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12、评标、定标   评标小组对投标人和标书进行综合审查,推荐中标人。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4、文件移交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拍卖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拍卖文件。包括拍卖人、承办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拍卖底价   土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拍卖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拍卖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发布拍卖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拍卖公告。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等。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公开拍卖   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并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卖文件和拍卖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出让申请   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   ⑸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⑹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   2、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   3、批转   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⑵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   ③拟订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挂牌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④拟订挂牌文件。包括挂牌人、承办人、挂牌公告、挂牌须知、挂牌申报价格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报批   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6、地价评审、确定挂牌底价   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挂牌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   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   8、挂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挂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   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   11、竞买   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12、文件移交   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转让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四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租赁申请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报告(3份)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土地租赁价格审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条的程序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评审。对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可将审定的地价还原为土地租赁价格。   四填写表格、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五审查、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与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缴款、取>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缴纳租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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