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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皮合作开发,如何区别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14:40:43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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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别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发生土地交易的,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是由政府与用地者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房屋所有者将所有权过户给购房人而签订的合同

如何区别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别人手里面有一快土地要和我谈合作搞房地产开发我应该怎样和

他以地做股本,你以开发资金入股;两个人按照市场行情来估算土地价值,再确定开发商过程中需要的资金投入。然后确定按出资比确定所占的股份。由于出资比出资金更加具有风险,所以,一般来说出资方在股份上要占绝对的上风,否则没有人愿意掏钱来做的。毕竟房地产是个利润高、风险也高的行业。
嗯,一楼说的比较有道理。
你好!找专业的人进行审核,查找问题谈好条件如有疑问,请追问。

别人手里面有一快土地要和我谈合作搞房地产开发我应该怎样和

3,一块儿地皮可以两个开发商共同开发吗

有多少人或企业共同开发,这只是一个操作性的问题,在概念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一个企业有地,一个企业有钱,两家合作一起造房子,造出的房子或卖出去得的钱按照之前协商的条件分享所得,这个就是合作,完全合法,前提是操作手法合法。1、可以合股,两家合作,组成一家房地产公司,俗称项目公司,再以这家项目公司为单位做后续开发的事情,分钱的时候做清算就行;2、可以使用委托建设的方式,A委托B开发某项目,之后A需要给予B多少钱当然还会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只不过不同方式的过程,各自的关系,权责什么的都不一样。

一块儿地皮可以两个开发商共同开发吗

4,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问题

1、你的土地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那首先要看当时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如果土地用途是搞房地产开发,那你就可以搞,否则你还要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然不论你跟谁合伙搞房地产开发,那都是违法的。 2、如果当初或变更以后是允许搞房地产开发的,那你的合作伙伴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那要取决于你们二者之间的协商结果,以及你本人可接受的程度,只要你觉着合理那就是合理的,这是你们双方自愿的法律行为。 3、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也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你的合作伙伴提出的要求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他既然是搞房地产开发,他如果要卖房子,土地证是必须要有的,必须要从你那进行分割,否则他卖房证件手续就会不全,谁会去买。同样,土地分割后他的手续齐全了,但手续由你保存,他最后将房子卖完走人了,那些房主如果办理房子的相关手续,土地证是绕不过去的坎,你想一想,他们最后是不是要找你(因为分割的手续都在你那啊),你是否有麻烦和风险。

5,请问在东莞长安的小产权房可以买么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可以到东莞小房网看看!里面很多长安的小产权房
富山居花园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13东莞商房预证字第00050号10栋12东莞商房预证字第00314号11栋,12栋,13栋,14栋以上信息是该楼盘部分楼房的预售证,有了这个就足以说明该小区不是小产权房,而是大产权房!你可以放心购买。

6,你好请问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有没有恒大地产集团 搜

恒大地产集团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0769-23662560 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 金碧物业集团隶属恒大地产集团,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7760.0万元,系国家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拥有分支机构逾69家,在管物业项目逾185个(其中已签约项目100个,未签约项目85个),总建筑面积逾6660.09万平方米,管理物业类型涵盖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式别墅及商业物业等,不断升级“精品物业管理标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优势日益凸显。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拥有一支逾12400人的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的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队伍。凭借其一贯的创新精神、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等优势,不断引入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打造金碧特色管理模式,以其鲜明的“三大特色”(特色的保安队伍、特色的物...管理物业类型涵盖多层住宅,注册资本人民币17760、规范化运作等优势、特色的物业服务.0万元,打造金碧特色管理模式,不断升级“精品物业管理标准”、专业化管理,以其鲜明的“三大特色”(特色的保安队伍,在管物业项目逾185个(其中已签约项目100个,系国家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凭借其一贯的创新精神。拥有分支机构逾69家、专业化、高学历,社会化,未签约项目85个)、特色的社区文化)鹤立于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高素质的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队伍,总建筑面积逾6660.09万平方米、独立式别墅及商业物业等、高层住宅。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拥有一支逾12400人的年轻化、市场化服务优势日益凸显,不断引入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恒大地产集团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0769-23662560 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 金碧物业集团隶属恒大地产集团,成立于1997年
有的

7,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

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基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87号)所规定的清算条件。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中对于合作建房的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举例对合作建房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进行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包括住宅及商铺),甲公司分得其余房产。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000元/平方米出售给甲公司,共分得价款120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商铺自用,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甲公司。 一、若乙公司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该公司将分得的房产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可按财税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甲公司来说,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其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二、若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再由甲公司开发该项目,根据财税2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甲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三、若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如例中所述,乙公司得到1200万元现金及4000平方米商铺,根据财税字48号文件的规定,其分得的商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现行规定下,乙公司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乙公司取得的现金部分,应按照配比原则,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配比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6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则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1600÷(2000+1200)×1200=600(万元),增值额=1200-600=60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40%-600×5%=210(万元)。 (二)对于分得的房产部分,处理方式为分房自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其对外销售后再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甲公司,应将分给乙公司的现金加上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扣除项目,同时将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合作建房行为,应界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投资行为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的前提。若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则出地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出资方处理;若为投资行为,则应将出资方支付的股权价值和货币资金之和在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扣除。出资方支付给出地方的现金视为投资对价差异,为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双方确定的股权价值的差额。界定基础应看合作建房的协议,若出地方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并享有开发利润,应视为投资行为;若只是获得固定面积的房产,不承担风险收益的,则应界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合作建房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出地、出资双方,计算过程复杂,容易产生税企争议,对出地方清算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如出地方再转让分得房产时,很容易忽视对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清算,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关联方合作建房来逃避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给该税种的征管带来困难。
文章TAG:东莞地皮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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