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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烦请懂建筑工程项目的律师朋友请进帮个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6 01:50:29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烦请懂建筑工程项目的律师朋友请进帮个忙

拍下相片和视频,向质监和安监部门反映。而且隐蔽单上拒绝给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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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哪个律师打官司好东莞最有名的律师是谁

张瑞山律师,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广东梅州人,东莞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至今,工作于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执业律师,是一位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一位有志向、有理想、有思想的律师,定位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此后随着律师事务的发展和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一位拥有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水准高的律师。 长期从事法务工作,承办了大量买卖合同、货款催收、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地产、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筑工程、催收工程款、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多年来张律师办理各类案件成功率很高,但其本人并没有感到自满,仍然不断地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不断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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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拓夫律师事务所可以完美解决建设施工中的纠纷吗

我就是一个工地承包商,现在我们所有的建筑施工中的纠纷都交给拓夫律师事务所,我们对他们还是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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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彭大成律师

彭大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学历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彭大成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千宗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曾在多家大型外资上市公司担任法务经理(BVI徐福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对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敢于挑战一审败诉、申诉案件,以丰富的诉讼技巧及经验力争败诉案件翻案胜诉。为当事人拔开乌云见青天,平冤昭雪!彭大成律师的执业宗旨:以扎实的合同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彭大成律师的执业理念:变复杂为简单,化腐朽为神奇;弘扬法律,推动法治。彭大成律师擅于刑事辩护、精于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长于债权债务、深于房产及工程建筑、熟谙婚姻家庭、尖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彭大成律师现担任德国(香港)洪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宇成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广州豪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滘凤和经济发展公司等数十家集团公司及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彭大成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他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往往不被人们所理解,但是历史和实践证明,这种独立的人格恰恰是他义无反顾从一个真理走向另一个真理的基石,正是他从一个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的台阶。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他无怨无悔。他作为一个有爱心的律师,毕生热衷于帮助穷苦大众维护合法正当的权益,他不辞劳苦,潜心专研,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他以自己毕生的精力践行着自己的诺言: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而努力,为全中国的解放事业奋斗终生。无与伦比的勇气、坚定如铁的意志以及超群的智慧是对其人格的高度概括,唯有此种稳固的人格、内敛的思想和集中的意志,才能使他一生的行为能不为噪音所扰, 不为流言所惑 ,不为暗流所动;最终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彭大成主张民主、自由,主张政治应该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只有构造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民政治。他认为政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构造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政治是社会管理中一个较高层面的管理层次也是最基本最普通的管理架构。把人民群众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搞暗箱政治,无异于将人民群众放在对立面思考、处理问题。政治不是几个人的游戏,政治是一群人在同一个环境下,各自自由的发表各自管理社会的意见和观点。他认为政治很普通,只是在特殊的历史时刻,在一些特定人的操作下,政治变得很敏感很神秘。因此,普世的政治不是暴力机器对群众碾压的口实,政治其实是每个人都玩得起民主管理。 解放思想是他积极倡导的自由思想,他认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才是真正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度没有自由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国度,思想是人为之独立人格的本质,没有思想就是奴隶!是工具!解放思想就是要从权贵者主导的高度一致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从马列思想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从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思想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是一场深刻的认识上的升华。没有思想只能是行尸走肉,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思想只能是他人控制的木偶、傀儡。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根本。他认为,法治其实质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但是这种普世的管理方式恰恰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因此他积极主张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治国主张。法治昌则国家昌;法不存则国之乱。在任何时候,法治的力量都应该是最强有力的。任何时候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群众性“运动”都将对法治产生巨大的冲击,法治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靠武力维稳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世界的潮流很明朗,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终将被人民摔得粉碎。 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指为当事人代理各类经济、民事、海事、行政案件;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指为各类客户提供法律顾问、商务谈判、项目策划,起草、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本所接受企业及个人的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实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其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内容包括: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参与商业谈判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资信调查、收集和提取证据等方面;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代为办理企业专利、商标、工业产权的注册、登记,协助企业维权打假等。此外,我们还为顾问单位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包括企业融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收购、大型项目的招投标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接受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及执行;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下列法律服务: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出庭陈述事实、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出席谈判,进行和解;代为提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起诉;应诉;反诉;提出上诉、申诉;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刑事案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就刑讯逼供、错押等问题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保外就医等;向公、检、法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事实情况,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庭辩护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仲裁案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案件的调解、仲裁。‖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对各类行政案件提出行政复议,代为提出行政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因国家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的损害赔偿代为提出国家赔偿。 我们有信心胜任客户委托的工作,并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严格信守以下每一项具体承诺:1、在采取合法途径的前提下,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客户的形象和利益;2、严格落实文件资料交接、签收制度,文件送交及时、安全、准确;3、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的法律事务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并可随时根据客户的需要增加各工作岗位的人员;4、牢固树立客户第一的观念,待客热情有礼、耐心细致,竭诚为客户服务;5、有充足、先进的办公资源,以作为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物质基础;6、按照客户要求,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汇报和请示工作,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7、严格保守客户隐私、不向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8、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制订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5,工程建筑纠纷 求律师尽快帮助

该事故应由总包即你所指的甲方负责
就你所述, 由甲方承担责任。

6,我是一个承包商建设施工中遇到法律纠纷不知道拓夫律师事务所能

一样,建设施工中的法律纠纷挺多的,我之前自己解决起来非常的麻烦,我也是工地上比较不错的客户给我介绍的拓夫律师事务所,我们就跟他们合作了,拓夫律师事务所还是挺不错的。

7,国内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件纠纷哪位律师比较出名

刘四国律师, 经验丰富,懂得很多诉讼技巧,想赢就找他。
直接在百度上点击律师名字,就会有律师所办理过的案例和联系方式。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8,搞建筑或律师来急

这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即质量标准和价格的一部分,缺: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即建造什么建筑)、合同总价、承建方式(包工或包工包料)等,发一份样本给你参考。 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 │           │           │          │ │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 │电  话:      │电  话:      │  年 月 日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9,施工单位产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

您好,建议咨询当地律师,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具体纠纷情况来分析。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执行对方财产,但不建议自行处理。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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