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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9 00:55:51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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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具体地理位置在哪里

位于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187号公交线路:C1路,全程约9.9公里1、从南城车站步行约620米,到达南城汽车站2、乘坐C1路,经过13站, 到达城市花园站3、步行约190米,到达东莞市法院百度地图附近公交站台71路 219路 石龙1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具体地理位置在哪里

2,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概况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由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分离出来,于2009年1月1日在东莞市石龙镇正式挂牌成立,并于1月4日正式对外办公,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同时予以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区以及高埗、寮步、松山湖开发区等17个镇区,下设七个人民法庭。  办公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中石龙人民法庭审判办公楼(暂定)。邮编:523320。  办公室电话:0769-81380993。传真:0769-81380983。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设:  东城人民法庭(辖区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  南城人民法庭(辖区为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道滘人民法庭(辖区为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  麻涌人民法庭(辖区为麻涌镇、中堂镇)  石碣人民法庭(辖区为石碣镇、高埗镇)  石排人民法庭(辖区为石排镇、企石镇)  石龙人民法庭(辖区为石龙镇、茶山镇)  第二法院  松山湖人民法庭(辖区为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由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分立出来,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在东莞市长安镇挂牌成立,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同时予以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辖虎门、大岭山、厚街、大朗四个人民法庭,管辖六个东莞镇区(其中包括虎门、长安、厚街东莞市三个最发达的镇)。  主要领导:院长:陈葵, 副院长:陈义权、蔡泽伟、周国贞  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莞长路段。邮编:523855。  办公室电话:0769-89889293。传真:0769-8988929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设:  虎门人民法庭(辖区为虎门镇)  厚街人民法庭(辖区为厚街镇、沙田镇)  大朗人民法庭(辖区为大朗镇)  大岭山人民法庭(辖区为长安镇、大岭山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由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分立出来,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在东莞市塘厦镇挂牌成立,下辖东莞市塘厦、清溪、凤岗、樟木头、谢岗、黄江、常平、东坑、横沥、桥头镇等10各镇区,并设立四个派出法庭:清溪人民法庭(管辖清溪、凤岗);樟木头人民法庭(管辖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人民法庭(管辖常平、桥头);横沥人民法庭(管辖横沥、东坑)。  东莞市上述10个镇区的法律事务,其中塘厦镇所有案件、其他镇区的交通事故、公示催告等特殊程序案件、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经济案件都在东莞市塘厦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与该法院配套设立的还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亦在塘厦镇设立。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院长:罗念卫, 副院长:邵沛良、陈浩辉、陈学坚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原塘厦旧镇政府所在地,塘厦广场),邮编:523710  办公室电话:0769-89808666,传真:0769-89808777。  乘车路线:72路,78路,302路,105、191路等于塘厦天桥、天和百货或水电三局下车即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东莞有第一人民法院吗

有,在石龙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简介: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挂牌成立,现于石龙镇办公,管辖范围包括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等17个镇街(园区)的案件,管辖镇街占全市镇街数的50%以上。法院先后获评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刑事审判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立案庭被评为“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东城法庭被评为“中国十佳法庭”、“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工人先锋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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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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