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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招聘,请问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有什么好厂招聘男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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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是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的一种中国早就存在的、被道儒法等思想流派所掩盖的流氓无赖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在作者笔下有意无意地折射了出来。首先, 孙悟空的奋斗一生是追求传统的个性的高超、自由、尊严,然而终于被压抑和扭曲的一生,这是自古以来大多数农村痞子的人生历程,还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缩影。 孙悟空靠着泼皮胆量坐上了宗法自然村的家长地位。接着,他依靠求学得来的道家的一些法术,要钻进最高统治阶层中去,结果只是被愚弄蒙骗,当上了喂养马匹的最下层科员。得知真相后,他怒不可遏,反下天庭,又靠着法术,争上了看似较高但却没有实权的政治协商委员式的政治地位,号称"齐天大圣"。但"大圣"也要受到森严等级制度和实力当权派的歧视,因为一个小小的搅乱宴会的过失,便被整个传统规范世界定为重点打击对象,沦为整个世界秩序所共同诛伐的罪犯。最后,由统治秩序的精神教育文化维护集团--佛教招为"保安处长",取得"斗战胜佛"的职称。孙悟空不但到头来仍然不是统治的最上层,而且没有了一开始追求的那种无压抑的最高尊严,陷入一种如戴紧箍咒一样心态的等级秩序的黑洞中去。经过五百年漫长无望的重压,为了生活处境的改变--主要也出于现实中的孤独无助和思想上的悲观失望,竟然完全不顾自尊地归降了佛教师傅。这是职业性出路的投师,而不是自然本性的投师,更不是理想追求的投师。困境即降,没有什么主义可以坚持,不是流氓无赖意识是什么。中国人自两晋以来的思想轨迹不正是这样吗?!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下,恶性封闭式的一治一乱循环不已。国人产生不出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萌芽,找不到思想和现实的出路,只好皈依了广大无边的佛教。东汉时传入中国的佛教并没有传播开来。但是,汉代封建大一统社会崩溃以后的几百年动乱分裂,使得中国人更多地接受了佛教,到了唐代就几乎成了国教。孙悟空不过是历史的中国人的一个缩影而已。《西游记》可以说是一部相当数量中国人的生长史、闯荡史。他们以政治自由为其明显目的,以出国为其终点,不甘心而又甘心地沉沦下去。而在近几百年来,这一部分人"政路"不通即成教民,投西方去也,在外国得寄终身而又失去本身或大道。不断地受到歧视和欺骗,不停地怀疑、批评和嘲笑,但还是屈膝投降外来势力(只是对本国的政治对手没有服软)。而外来的佛教等宗教强大集团对中国的态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教化"即夺心的,就像压迫孙悟空的五指山一样,对中国政府则采取了威压下进行扶植的态度。知识分子中于是产生了真诚信服的"愚氓"唐僧,当然也有更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像《西游记》的作者一样保持着高超姿态,怀疑、讽刺、叹服、探讨和吸收都兼而有之。而孙悟空则是只有一些谋生之术、不肯信服但被威服的一般社会下层人员。他也找不到更好的途径。这个有着中小学文化程度和精练术数的乡村野小子,闯荡一生,最终没有实现自己朦胧的目标,没有逃脱缺少正确人生和社会理想思想主导因而投向西来宗教的命运。其次,孙悟空正和真正的流氓无赖一样不愿接受任何约束。人所具有的社会性难不倒他,在小集体中他占据了王位。自然规律也难不倒他。他学会了高深的法术,在闫王殿中大展威风,勾去生死薄中的阳寿限制。对等级制度的反叛只是为了自己不可一世的自傲而不是大同或者理想社会的实现。他大闹天宫,叫嚣"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他对佛教祖师,冷嘲热讽。对政治秩序蛮横地不服和蔑视,企图取而代之却不照这种统治的路子来。他对佛教采取了从实用角度的利用,同时又怀疑和嘲讽。参加取经队伍纯粹为了自身的"劳改""正果"。估计他在成佛后也不会丢失昔日在天宫中的散漫本性和浪荡作风。再次,这种流氓无赖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其实出自于人性的本能。佛洛伊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本能,经常发泄并主宰着行为:侵略性,扩张性和唯我独尊。总是显得超人一等、逞强霸蛮的街头痞子孙悟空是这样,有猴气、猴性、野性的大人物也是这样。这种本能中的流氓无赖意识,是小气狭隘的、阴狠短见的,但同时又建立在追求人在世界上的无限自由所必然具有的心理基础上。当然,这种本能所主宰的意识应在超我理性的辩证统一中逐渐失去主导作用,最终被更高理想的人生目标所支配。看来,孙悟空远远没有达到如此"成佛"阶段。最后,与上述相联,流氓无赖意识是没有明确的最终目的的,只是追求最高统治地位--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纯粹本性上的个人出人头地的一种本能要求而已。一味破坏的流氓无赖意识不是切切实实的战略战术。孙悟空空有夺取最高权力的叫嚷和蠢动,却没有按照封建正统的等级制的道路夺天下的理性及行为。他不以道为己任而以术为本,重术不重道,不以道对万物。流氓无赖正是这样的,他们是"道"所无法控制的混乱因子,对世界只破不立,对所学所宗只有皮毛之见,猴屁股一样坐不下来进行切实研究,更无创建,无修行。五百年的囚禁中,也只是图一个解脱,满足不甘寂寞的虚荣心。由上述可以看出,《西游记》的主导思想是流氓无赖意识。即是说,作者吴承恩是带着也许自己都没有确认的流氓无赖意识进行创作的。不过,要在这里多说一句。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在笔者的笔下并不是纯粹的贬意。如果进一步说的话,它的根源是生命本能意识;它是生命本能意识在社会历史上不断表现和积累而成的一种国民性以及人性。这就是下面所说的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有着悠久深厚的中国封建农业经济基础,有着广大的社会群体基础和绵绵不绝的思想基础,同时真切地反映了作者的心态思想和生命状态及其人生历程。从孙悟空身上,反映出了中国社会数千年历史都存在的特定组成部分--流氓无产阶级。特别值得我们参考的是,这个阶级的政治特性在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有所分析。该文特别对"流民无产者"和"流氓无产阶级"(其实主要是流氓知识阶级)进行了分析。毛泽东,其实一切新社会的创立者都是一样的,都利用这个阶级的革命性,而警惕和制约其破坏性。孙悟空正是流氓无赖意识的集中表现,是中国社会历史特定阶层阶级的象征。首先,我们来看《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社会群体基础。一是专心钻研政治并从事政治、不事生产、不搞生产力研究的知识分子(形成了教育越多越动乱的中国教育公式)。百家争鸣,都要游学,游士们都以说服君主为中心的政治人物为唯一人生目的。很少人以研究中国社会实质上的突变为人生奋斗目的。孟尝君养士三千,看来只是对现实政治斗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李世民喜欢的"尽入吾彀中的科举",是以社会稳定即李唐王朝永保统治权为目的的。一到科举实行的时候,普天下便有秩序地游走着这种考取功名利禄的知识分子。历代统治者或者争夺者都要争取这部分"斗争性极强"、生命力旺盛的人。他们或者帮助宦官外戚,或者帮助军阀,或者自成军阀夺天下。夺得最高地位的刘邦(管理知识分子)的流氓意识,非常值得研究但却一直被忽视其代表性。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霸道和王道及相互结合,都从流氓无赖意识中产生。自汉代以后的所谓儒教人物,在《儒林外史》可以看到集中反映:口是心非,满嘴里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行为低贱阴恶,--全都属于流氓无赖心态。社会的强权统治和管理权的争夺,使得老子和庄子发出了"道可道,非常道"、"盗亦有道"、"窃国者候"的愤怒谴责和无奈叹息。在《水浒传》中,高俅和宋江目的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机遇和能力的不同罢了。贫民之子李逵一旦长成便苦尽甘来,凭着流氓无赖的本性在日常生活中即靠威压众人过活,到了夺取权力的时候更是丧心病狂地滥杀一气,终于争到了"不事生产(刘邦语)"的政治地位。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农民即"事生产者",是"不事生产者"之间的无情倾轧,是对"事生产者"的剥削、迫害或残害,即吃人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知识分子,以政治为最高目的,四处流浪,寻找门径。也有人因为爬不上去而只能从事艺术创作,成就了文化事业,反映和表现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吴承恩就是这样。应该说明,中国大一统的社会需要这种人,就连人类社会也需要这种极为活跃的因子。不少英雄人物也有这样的游民出身和生存经历,夏禹便是如此。?二是由于不搞计划生育而不断地循环地产生的流民流寇。历代农民,在封建家族观念支配下盲目地大量生育,社会也没有任何限制,往往在一个王朝初期还极力鼓励生育。于是,很快就以几何倍数地惊人数目涌现了富余闲散人员,大大超出了生产能力的增长,造成了经济的困境。加上,政治混乱,土地本来就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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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事实上,在债法现代化以后,由于买卖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的趋同,使得承揽合同当中,特别是因存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建筑物当中的瑕疵结果损害,使继发性损害类型甚至有可能发挥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德国学者看来,债法改革所确立的规则对于于此存在的合同与侵权规则间的竞合问题,较之于1900 年德国民法典并未有太多改变。另一方面,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态度来看,迄今为止其并未放弃将继发性损害类型视为《民法典》第823 条第1 款所有权侵害类型而纳入其涵摄范畴的基本立场。当然,对德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在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时,只有当损害与物之无价值部分没有互相重叠时,并且该无价值部分因物的瑕疵而从一开始即内附于该物时,才存在着侵权法的适用余地,否则只能适用合同法解决。对此,德国学理上也有持赞同意见者。五、德国经验之于中国的启示( 一) 我国解决相关纠纷的基本思路与疑问1.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界限在我国,对于买卖标的物因自始存在的瑕疵而在交付之后全部毁损或无价值时,买受人得依何种请求权基础主张法律救济,法律实践与相应的理论学说在合同法领域似乎并无太大分歧:一方面,尽管我国学理上对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范关系存在不同观点,例如,依法定责任说,瑕疵担保责任在立法政策、立法目的、责任成立的要件、行使的前提与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都区别于违约责任,但鉴于《合同法》第111 条规定的责任形式,该说认为我国法律实践实际上将瑕疵担保责任统合在了违约责任体系当中; 而依据债务不履行说,由于《合同法》原则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瑕疵担保责任实质上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类型,同时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又存在一些有别于违约责任的地方,因此它实质上表现为一种特别的违约责任类型。但不管是法定责任说的瑕疵担保责任优先适用观点,还是债务不履行说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选择适用观点,实质上都是以《合同法》第111 条确立的责任形式作为争论的核心。而依据《合同法》第111 条规定,受害人有权向责任人主张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请求权; 另外在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当中,权利人还可以向责任人主张《合同法》第112 条与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在《民法总则》实施前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 条等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在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标的物因其自始即存在的瑕疵而在交付之后全部毁损场合,受害人依据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主张合同法上的救济,与依据侵权责任而主张侵权法上的救济,在时效限制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异,并不会存在德国民法典在债法现代化之前存在的给付层面和保护层面上可能出现的评价矛盾。就此而言,我国《合同法》第111 条至第113 条所确立的责任救济方案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时效期间,大致涵括了德国法通过创制继发性损害类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德国司法实践通过法律解释途径将继发性损害纳入《民法典》第823 条第1 款所有权侵害涵摄范畴的基本思路,在我国通过《合同法》即可获得充分解决,原则上无需再回溯至《侵权法》中的一般性条款而寻求相关问题解决的基础。2. 侵权法体系内部的紧张与问题前述原则并不完全排除例外情形下,因标的物自始即存在之瑕疵而在其交付后致物自身全部灭失情形下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法上的救济。特别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第41 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1 条第1 款之间的规范适用关系,仍有必要审慎对待德国司法实践处理继发性损害时所取得的经验。《侵权责任法》第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产品质量法》第41 条第1 款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因为后者明确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产品质量法》仅指向受害人整体性利益的保护而并不包括标的物瑕疵在交付之后导致物本身毁损灭失时的等值利益,而《侵权责任法》第41 条在文义上并不明确,其是否不限于瑕疵标的物交付之后受害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整体性利益,而涵盖了受合同法保护的等值利益,于此并无定论[。与此相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表现出了较大的分歧: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部分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认为,应当承认受害人在缺陷产品交付后因自始即存在的瑕疵导致物本身毁损灭失场合所遭受的损害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持反对立场的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则认为,于此场合应区分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而分别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进行调整,防止侵权法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而影响其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对于该法第41 条是否可以涵摄标的物之瑕疵在交付后导致物本身毁损灭失这一损害情形,学说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并未实质性地得到消弭。由此导致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时的严重分歧: 赞成学理中肯定观点的法院在判决中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 条并未如《产品质量法》一样再区分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和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受害人有权就标的物之瑕疵导致标的物自身毁损灭失时所遭受的损害主张侵权法上的救济; 而赞成学理中否定观点的法院在判决中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 条并未言明标的物之瑕疵在交付之后导致的损害是否包含瑕疵损害还是仅指向瑕疵结果损害,依据该法第5 条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在此情形下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这意味着,对瑕疵结果损害适用侵权法规则处理,而对瑕疵损害则适用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则处理。因此,尽管我国民法体系内原则上并不存在着如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前继发性损害因诉讼时效过短等制定法缺陷而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尴尬处境,但由于侵权法体系内部规则即《侵权责任法》第41 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1 条第1 款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导致标的物之瑕疵导致的自身损害,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依然存在理论上界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践适用法律不统一的尴尬。即使赞成适用侵权法涵摄处理继发性损害的学者已经正确指出,原本属于瑕疵损害或合同履行利益损害的产品自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处理仅是基于特殊的司法政策与利益权衡的考量; 但是,对于继发性损害何以属于违约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的涵摄范围而需要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救济,争议各方都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并且也未给出清晰界定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调整领域的标准。在此意义上,德国司法实践在处理继发性损害时所提出的一系列论证思路与考量标准,对于我国相关问题的理性解决,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二) 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创制继发性损害类型并创造性的将之纳入所有权侵害的范畴当中去,并在条件具备时适用侵权责任制度予以救济的基本思路,事实上可以分别从宏观与微观的视角进行解读:1. 微观视角: 瑕疵担保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分及受害人救济在中国法律实践当中,即使将瑕疵担保责任置于违约责任项下并就相关的债权请求权规定统一的二年时效期间,实际上也无法完全解决买卖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交付之标的物自始存在的瑕疵,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效期间经过后致标的物整体灭失时,买受人或委托人所受损失的充分救济的问题。从损害救济规则体系的形式逻辑周延角度来讲,违约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制度调整的边缘地带,经常存在模糊不清的中间区域。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安全阀案”中所承认的那样,违约责任项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所保护的等值利益与侵权责任制度所要保护的整体性利益之间,物之瑕疵与所有权侵害之间时常难以确定清晰的界限。因此,在法律技术上未确立清晰区分界限时就断然拒绝受害人主张的法律救济请求,事实上就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法所坚持的基本价值理念。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来讲,以受害人充分救济为出发点,同时兼顾行为人之基本自由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考虑以行为人一般交往安全义务之违反为标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通过引入侵权责任制度来为那些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救济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机制。2. 宏观视角: 成文法之局限的克服与司法实践的法之续造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定法国家法律实践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立法资源有限且轻易不得通过立法层面的变革来改变已确立之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司法实践层面需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巧妙运用,将那些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涵摄的事实在不改变既有法律规则及其体系的前提下纳入其调整范畴。德国司法实践在面对《民法典》原第477 条规定所导致的现时困境时所展现出来的勇气与非凡的思辨技艺,实质上正是解决前述紧张关系所必须的。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讲,一方面,必须要坚守已确立之法律规则而不得公然地将之篡改或废止,守护法之权威应是司法实践的核心职责之一; 另一方面,对于已确立之法律规则确有不当之处而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必须在解释论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案完成法之续造,由此在维护制定法之安定性以及其基本权威的同时,满足制定法规则向现实生活开放的要求。中国的司法实践应充分关注比较法视野下的同时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之续造的经验,逐渐的习得并娴熟运用之。六、结论法一经制定出来即成为有生命地存在。对于司法实践而言,需要在尊重既存法律规则的前提下,随时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而努力地发掘既存法律体系当中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就此而言,德国司法实践在解决继发性损害类型是否适用侵权法涵摄时所坚持的立场以及采取的论证策略与思路,对我国相应司法实践颇具教益,理应予以适当关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审慎关注德国司法实践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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