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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6 21:31:38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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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矿长资格是置业资格是一个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有的,国家认定的,矿长安全资格是当地的安监局认定的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书,如果开采矿山做矿山工程没有国家不让开工。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区别是:1、颁发部门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省经贸委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2、培训内容不同,矿长资格证侧重于培训经营管理知识;矿长安全资格证侧重于培训安全管理知识。3、培训机构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经贸委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4、职能不同,矿长资格是置业资格是一个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有的国家认定的;矿长安全资格是当地的安监局认定的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书如果开采矿山做矿山工程没有国家不让开工。

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2,煤矿开采及所有证件需要哪些证件

矿山开采需要证件有:1、生产许可证正副本;2、安全许可证正副本;3、采矿许可证;4、矿长安全许可证;5、矿长资格证;6、营业执照等。还有的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助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煤矿开采及所有证件需要哪些证件

3,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险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矿山企业的矿长及矿山建设施工企业的负责人。第三条 申请办理《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矿山现场工作的需要;  三、掌握矿山的基本开采方法和生产工艺,具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  四、有从事矿山井下或露天采场工作3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填写《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查申请登记表》,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30日内签署意见,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第五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考核发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县及县以下所属矿山企业的矿长,报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地、州(市)所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经地、州(市)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中央在省和省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省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无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的矿长,报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发证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七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持有者,只能在规定的矿种行业范围内任职,超过规定的范围,应重新申报。第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复审。未复审的,其资格证自行失效。第九条 具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对违章指挥经教育不改者和事故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可吊销其安全资格证。第十条 对未取得《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一条 未取得《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命其为矿长及矿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发证收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矿山以外有瓦斯的坑道、隧道及其他地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56630--020110wwj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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