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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离婚手续在哪里办理,东莞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资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5 22:04:29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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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协议离婚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可以在被告经常住居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的法院办理意见可以参考你们任何一方在东莞有暂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的话,就可以在东莞起诉离婚.如果没有的话就只能到江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离婚要的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本等.如果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必须到江门.如果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可以在东莞办理,但需要提供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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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话,只能回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就可以在东莞市搞,如果一方有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的话。在她老家去办吧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话,只能回老家办理,诉讼离婚就可以在东莞市法院,但应提交一方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不能在那里民政办理协议离婚,但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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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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