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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孩溺水事件,东莞四岁小孩溺水赔偿问题求大家帮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5 16:09:22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东莞四岁小孩溺水赔偿问题求大家帮忙

应该赔偿1000到1500之间。
任务占坑

东莞四岁小孩溺水赔偿问题求大家帮忙

2,溺水事例

2010年5月3日,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发生一起溺水事件,两名儿童在野外玩耍时不幸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溺水事例

3,2012年7月到8月向塘发生的溺水事件

你想知道什么:亲戚 喝喜酒 去江边 不慎落水 互相施救 现场8人7人溺水身亡。1113
任务占坑

2012年7月到8月向塘发生的溺水事件

4,有时小孩十几岁的也如此几个出去玩大人没跟着在河边洗手不

这两天稍微好一点,特别是,十年前,溺水的人太多了。不管是河边洗手的,洗澡的。或者是在河滩上玩的都出现过溺水事件。
乡里乡亲的,大家关系好,小孩才在一起玩。说钱,看对方的意思了。

5,男童差1秒坠落 事件发生在哪里

男童差1秒坠落 事件发生在东莞地铁2号线。
东莞地铁2号线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懵懵懂懂的孩子对下行的电梯很好奇,踩了上去,一不小心却摔倒,倒在电梯上。电梯继续向下,孩子双腿已悬空,还差1秒,载着他的那级台阶就要落下。这时,一个矫健的身影冲到孩子跟前,弯腰,抓胳膊,护脖颈,抱入怀,孩子得救了!监控录像拍下了这电光火石的一幕。  东莞地铁2号线的站务员刘银玉昨日意外走红——只差1秒, 2岁男童就要被滚动的电梯甩落,她以“堪比博尔特”的速度冲刺过来抱起了他。  孩子的母亲才姗姗来迟,惊魂初定后对着恩人一再感谢。

6,两岁儿童意外溺水身亡

当事双方都在家里,可是这个小孩不知道怎么从家里跑出来了,这个小孩跑出来,他的家长全然不知,当事双方的另一方也在家里看电视也是全然不知,但是这方他家有一个粪池,而且长年没有盖子。所以这个小孩跑到粪池边玩耍就不小心掉进粪池,溺水身亡。现在小孩家长要求当事方赔偿10万元,这个要求合理吗?
这个问题要分析:1、前提:建房者是违章建房还是依法所建 如果是在自己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施工 后被政府强行阻止 那么政府和建房者皆应为责任承担者2、建房者所设提示是否足以让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得到提示3、小孩的监护人也有责任4、具体赔偿金额要在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计算5、相关法条参见《民法通则》《侵权法》

7,男童长江踩水溺亡是怎么回事

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同行唯一成年人被判赔偿8万多。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2017年6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宜宾南岸城区长江公园水幕电影附近长江边,10岁男童徐某为捡拾被冲走的鞋子落水,岸边市民跳江营救未果。三天后,徐某浮出江面,已溺亡。2018年9月9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获悉,事发后徐某父母向与徐某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陈某主张民事权利,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81913元,经翠屏区、宜宾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承担15%责任,赔偿人民币87286.95元。案件回放:10龄童长江踩水溺亡据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中午1时左右,陈某(成年人)带骑自行车的侄儿陈乙(化名,未成年人)一起到滨江路玩耍,在经过长江路小学门口时,遇到同样骑着自行车的徐某(未成年人)。徐某与陈乙认识且关系好。陈乙称自己要去滨江路散步,徐某要求跟随一起去。陈乙和陈某均未拒绝,且同徐某一 起到宜宾南岸城区长江滨江路。途中,陈乙向徐某说要去(长江浅水区域)泡脚,徐某也跟着去了。三人在滨江路水幕电影处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设置的“严禁市民到江边踩水”的警戒带,到达长江边浅水区域。被告陈某也同徐某、陈乙一起在长江浅水区域水中踩水泡脚。其间,徐某的鞋子掉进长江水中,为捡鞋子,徐某不慎掉落长江中,被江水冲走后溺水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徐某溺水死亡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此后, 徐某父母徐乙、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775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867元。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徐乙、刘某因徐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81913元,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2018年9月9日上午,陈某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虽然自己感觉有点冤,但是尊重法院判决。而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陈某已向原告支付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法官说法:被告与徐某溺亡有因果关系徐某溺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不冤枉。具体分析如下:徐某仅有10岁,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控制、安全意识都相对较弱。而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携其侄儿陈乙外出玩耍时,对碰面后就一直跟随其和陈乙一起玩耍的徐某,并没有口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徐某跟随玩耍。陈某虽然不认识徐某,但徐某与陈某的侄儿陈乙是朋友,也是当时的玩伴。作为三人中唯一成年人的陈某,既然没有拒绝徐某的加入,那么对加入进来的陈乙的玩伴徐某也有临时性的管理监护义务。该义务的具体范畴难以界定,但至少应包括避免使徐某的生命安全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威胁。虽然是陈乙首先提议在江边泡脚,但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即陈乙的临时监管人陈某,并未否定陈乙的提议,还同陈乙、徐某一起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为提醒市民因江水上涨而设置的“不要到江边玩耍”警戒线到江边泡脚踩水,使徐某的生命处于危险升高的状态。法官表示,被告陈某疏忽危险而决定在江水上涨且被明确警戒的情况下同意并陪伴陈乙、徐某到江边耍水,在耍水时虽口头提醒“要在上面泡脚”,但在当时客观危险性极大的情况下,被告仅仅“口头警告”并未完全履行其临时的监管义务,此时被告陈某的义务应是制止、劝阻,而被告陈某仅系履行了劝的义务,制止及阻拦义务并未履行,即并没有采取适当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综上,被告与徐某溺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徐某溺水时已年满10周岁,对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知,故徐某对自己溺水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徐某的父母对徐某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对徐某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确认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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