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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待遇,东莞法院合同工待遇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8 16:13:47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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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法院合同工待遇问题

合同工,属于不在编的雇佣人员,具体工作同在编公务员一样。工资在800-1000元左右,按职业和地域有所不同,在职有三险。

东莞法院合同工待遇问题

2,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哪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成立于2009年1月1日,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全院现有人员332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6.7%,其中硕士47人,占总人数的22.38%,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哪里

3,计算加班费法院是依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月工资为计数还是依最底工

加班费是以企业的基础工资为核算基数的。平时加班按1.5倍支付,休息日加班按2倍支付,法定假加班按3倍支付。
看你是什么单位,私人公司和国家单位是不一样的
应该按你的月工资计算,比如你一个月是2200,那就把工资除与你上班的天数,算出你一天的工资,在算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费法院是依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月工资为计数还是依最底工

4,请问到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怎么走

你好!从南城汽车客运总站走到南城汽车站总站(站内公交场)乘坐 公交快线7号线(可能无站牌,扬手才会停,下车先通知) (坐11站)到水电三局站(塘厦)下。走约470米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塘厦) 请采纳 谢谢!希望采纳
东莞市汽车站乘公交快线1路到塘厦天桥站下。走约650米到东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塘厦)

5,现在东莞基本工资是多少

日前,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提高到1510元。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东莞市与珠海、佛山、中山三市列为第二类标准即920元/月,增幅为19.5%,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  新标准从2010年(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对此,受访企业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一个中等规模工厂用工成本约增20%。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920元/月

6,现在广东东莞那里的工资怎么样员工

那里生产的电器不错,工资我想不会很少的,现在员工工资好像也不差啊
好可以 有1700左右枷 清溪华晖厂
工资太低了
900左右(买东西的话)加提成的
新进普工基本底薪770.可能还要扣掉伙食费,大概在560左右,然后再一些加班费及其它的一些补贴.有的工厂加班费定得比较高,平时6-7元/小时,但加班严格管控,或者根本没啥班加,一般的工厂加班定在4-5元.所有工资全部加起来大概在1000-1200左右.一般是单休,这是一般的,当然还有好一些的,还有差一些的.但好的工厂太少.
一般一般,广东第三。深圳第一,广州第二。

7,东莞劳动法工资是多法平时加班每小时多少钱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200%;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300%.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每个劳动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加班工资额度也就不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安排加班不能补休的: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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