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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能否销户提取,东莞公积金不能销户提取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3 02:15:44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东莞公积金不能销户提取吗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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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公积金不能销户提取吗

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仅仅是普通的离职并不能将住房公积金全部取出。法律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发生下列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三)离休、退休。(四)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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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系统版本:MIUI 13.0.13软件版本:i东莞2.0东莞公积金注销全额提取可以通过点击i东莞的退休销户提取即可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点击i东莞的退休销户提取即可进行提取1、点击公积金在i东莞界面,点击公积金。2、点击提取业务在公积金界面点击提取业务。3、点击退休销户提取在提取业务界面点击退休销户提取即可进行东莞公积金注销全额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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