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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用工荒期,在东莞市打个长期工要多久才能辞工也就是一般厂工不知道要做多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1 12:28:22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在东莞市打个长期工要多久才能辞工也就是一般厂工不知道要做多久

做员工的话,一般来说是提前一个月辞工,当然可能有些地方不一样
直冲人事部!不行就威胁老总!

在东莞市打个长期工要多久才能辞工也就是一般厂工不知道要做多久

2,严重的用工荒为什么东莞很多工厂不提高工资待遇

应为利润,提高工资之后企业的利润会降低,除非是招不到人比提高工资还影响企业利润的时候他们才会提高工资
松山湖的华为,普工的工资最低3.5k,普通员工底薪2800元,生活补助500元,加班费非常高按2800的底薪算。

严重的用工荒为什么东莞很多工厂不提高工资待遇

3,现在东莞又到用工慌了这是什么引起的呢

现在不只是东莞,甚至是珠三角,,整个广东都有这种现象出现了 什么引起的呢?不好说,你看看长三角那边现在比广东这边都要好点,内地民工大部分都转移到那边过去了,为什么呢,有的听说是广东这边的老板太苛刻了,不理性,也有的说工资福利不到位,好象不完全是这些原因,但其中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3

现在东莞又到用工慌了这是什么引起的呢

4,关于东莞深圳等地的用工荒问题

现在的行情是普工难招,也就是员工,要是招主管、经理之类的,应聘的人就多啦。
现在呢。社保只要是不冲突时间缴纳的就可以合并的。你首先要去东莞把社保转移到深圳合并,之后再继续缴纳即可,至于你选择在深圳缴纳还是东莞缴纳就看自己的方便程度了,具体的事宜你可以去2地的社保局具体咨询为好,因为地区的不同,制度也可能不同
在东莞这边普遍个工资1000-1500,而且还是在信誉度比较高的大厂里边, 一般的小厂都在1200左右, 而且工作也不好找,东莞包吃住, 但是要扣钱的, 深圳那边一般都不包吃, 包住, !深圳那边的工资,相对比东莞高200-500,

5,东莞为什么会出现用工荒

东莞在经济危机之前,大多数的工厂都是技术水平低下,仅因为廉价的劳动力才得以在国际市场上生存的。如玩具厂、纺织厂、经济危机的冲击,如同一场优胜劣汰的大洗牌。没有技术水平的,毫无抗风险能力。这些工厂,比如大名鼎鼎的**玩具厂,全部倒闭,工人遣散回家。现在恢复生产,自然没有工人可用。
你好!钱少,又没保障,谁去啊?环境又乱,你去了就是给人剥削,非常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导致民工荒必然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归根到底是钱的问题。
金融危机啊,待遇又比长三角差,加上本地人排外现象严重,很多人跑到长三角去了

6,今年珠三角地区出现严重的用工荒是什么情况

有资料显示,全国农民工有2.3亿人。我国农村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许多农民亟待离开土地,向城市转移,寻找就业岗位。为何今年以来,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城市缺工超过200万人,出现严重“缺工”的局面?珠三角“缺工”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珠三角并不“缺工”,缺的是企业“远见”。 农民工离乡背井,外出打工,图的是赚钱。因此,哪里赚钱多,他们就会涌向哪里。如果外出打工收入低于种地收入,他们自然会选择回家种地。到珠三角打工的农民工,倘若收入过低,自然会选择离开。 这次缺工短期看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订单经济”直接有关。这类企业订单迅速回升,急需招工,但短时间又难以提高待遇,自然招人困难。但从珠三角整体来看,民工返岗率并无大的波动,数量并没有大幅减少,附加值较高、管理规范的企业也很少出现激烈的用工波动。前几年“民工荒”已经促使一批不适应的企业外迁或转型,这几年地方大力推进“双转移”,珠三角产业进一步调整升级,因此,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缺工”,不会影响珠三角经济大局。
举个例子来形容吧,小老板为了抢工人,开着私车到车站拉人。江浙沪地区并不严重,福广珠三角才是严重的地区。原因比较多,但工资低、福利少、无法融入到当地城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是重要原因。内地工资水平基本接近珠三角,因此珠三角失去了优势。中国两大人口省份,河南流出1200万人,四川流出近600万人。可见民工并未减少多少,只是流向了长三角及以北地区,因为那有更好的待遇。

7,我在东莞我劳动合同过期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合同我怎么办 搜

公司没有按规定续签合同,那么你与公司协商解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1、你不用再办离职手续,因为劳动合同已经期满。  2、公司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然后立即递交辞职报告,这样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因此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你现在不想签,要求公司直接办理离职手续,不违法。  4、公司执意要求我签合同,然后再立即递交辞职报告,否则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是不合适是,可以是人事部门的意见,你可以找公司主要领导反映。  5、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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