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 > 东莞市 > 东莞8月1日起医疗,东莞市的社保卡在医疗方面如何报销

东莞8月1日起医疗,东莞市的社保卡在医疗方面如何报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3 06:24:42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东莞市的社保卡在医疗方面如何报销

东莞市08年10月实行社区门诊医疗报销,报销前先跟门诊部说好,看能报销几成。
不用钱咯

东莞市的社保卡在医疗方面如何报销

2,东莞医疗保险

有的啦,不用担心。
正规医院住院先至有得赔啊!
有 只要你拿医疗票单据保险到你所在的地区的医院证明进行嗦赔
当然要有,这是国家承但的
当然有赔钱,但医疗证明及发票单据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各级正规医院的

东莞医疗保险

3,东莞社保何时实行门诊报销报多少

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在东莞购买社保的,都需要购买门诊医疗,在购买门诊医疗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才可以报销, 也就是说如果你一直有买社保的话,那就在10月1号就可以有门诊医疗的报销,是按60%报销的.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你到你,请采纳!!
从7月1日开始购买,不过要从10月1日开始符合社保门诊项目的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60%
今年内,百分之20.

东莞社保何时实行门诊报销报多少

4,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几时开始的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开始于2008年10月1号,全市各镇均开设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中心下属的各卫生服务站,莞户及新莞人均可用社保银卡或农保卡(目前社保金卡暂不支持)到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即指定门诊就医点)就诊,并可享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高达60%的报销比例,目前东莞市各镇的村均有指定的门诊就医点,详情请咨询各镇社保分局. 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群(群号:73913577,限于各镇的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加入和交流.
万江已经有了 新闻:9月28日下午,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暨社区门诊医疗保障启动仪式在我区社区服务中心举行。自此,我区1个社区服务中心和10个社区服务站正式投入使用。我区社区服务中心位于新和创业工业园,聘请45名医护、后勤工作人员;10个社区服务站分别位于石美、小享、严屋、金泰、万江社区、拔蛟窝、谷涌、新村、大汾、水蛇涌社区.

5,在东莞买社保满后看病还可以报销吗

可以。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6,社保卡指定门诊查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即指定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指定门诊就医点。本市户籍参保人居住地与指定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村(居)委会的,参保人可向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经同意后,其门诊就医点可变更为在同一镇(街)的居住地的指定门诊就医点。用人单位迁移、参保人转换工作单位、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移或居住地变更等情况的,可按规定变更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次月起生效。温馨提示:从2008年10月1日起,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医疗保障正式实施。参保人门诊就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就诊及报销手续。门诊医疗保障,保障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实行选定一家指定门诊就医点定点就医的方式。为保障参保人的医疗权益,请务必按规定就医。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和医疗费报销手续参保人因疾病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可在就医后在现场办理报销手续,不需到社保部门报销。1、如何办理门诊挂号?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发社保卡的可持身份证,18岁以下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到指定门诊就医点挂号处办理挂号手续。2、使用自费项目是否须经参保人确认?主诊医生向参保人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因病情需要为参保人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材料、检查、治疗项目时,须经参保人或家属确认。3、如何办理门诊医疗费报销手续?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门诊处方等在指定门诊就医点收费处现场办理报销手续。4、门诊医疗费报销有哪些规定?参保人按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①使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门诊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社区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并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特定门诊一般不超过一月量,其中静脉用药不超过一日量;②使用“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费用120元以内(含120元,下同)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③使用中草药方剂的,每剂费用10元以内且每次处方3剂以内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④超出上述规定部分或使用社区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不明白啊 = =!

7,参保人住院怎样转院

具体每个地区不一样,他是按照当地统计出来的社保缴费基数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如果高,那么缴费的数额(比例)相应也会多些,那么相应的福利保障也就多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东府(2008)51号 发布日期:2008-4-25 执行日期:2008-4-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和谐东莞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属医保参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标准  医保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原渠道筹集,建立全市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筹集分为住院及门诊两部分,其中住院部分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缴费费率为1%,市镇(街)财政补贴按原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市、镇(街)分担比例执行。各类参保人的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比例如下:  1.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单位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单位为0.3%,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2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2.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个人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个人为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2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3.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住院部分个人缴费费率为1%,市镇(街)财政补贴1%;门诊部分个人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5%,其中:2008年度市镇(街)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元,以后每年市、镇(街)财政补贴标准专题上报市政府。  (三)基金的分配使用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其中,住院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门诊医保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 住院及特定门诊待遇标准。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人年。其中,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100%)核付;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65%)核付,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执行。  2. 门诊待遇标准。参保人发生符合医保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基本医疗费,基金按60%核付。  (五)参保人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费的结算方式  1. 就医管理  医保实行定点管理、逐级转诊转院及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参保人必须遵守定点就医及医保有关转诊转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 费用结算  社会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总量控制、定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按病种限额结算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总量控制、定额包干”方式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  (六)相关事项  1. 本通知实施后,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缴费、待遇标准不变;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除保持现行住院待遇不变外,增加门诊待遇,其相应的医保费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和原缴费基数计征。  2. 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
文章TAG:东莞8月1日医疗东莞8月1日起医疗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