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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联电子厂,东莞现在哪个电子厂招聘普工工资大概一千八左右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3 21:46:46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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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现在哪个电子厂招聘普工工资大概一千八左右

寮步三星,伟易达,高效!!!

东莞现在哪个电子厂招聘普工工资大概一千八左右

2,东莞有哪些外资电子厂

有三星视听电子有限公司,诺基亚(东莞)有限公司,京瓷美能达有限公司,日立电机有限公司,汤母逊电视有限公司,黄江裕元工业园(裕元电子厂)等.总之很多,很难数得完.

东莞有哪些外资电子厂

3,请问东莞哪里电子厂工资有3500到5000的待遇好的

你这问题就有意思了东莞大部分公司都3600左右到4300左右不知道楼主都进了什么样的公司,还问这种问题
做普通是没可能,管理还有机会,

请问东莞哪里电子厂工资有3500到5000的待遇好的

4,kenwin是东莞的那家电子厂它是做CD之类的地址是在那里

去他的官方网站 http://94031349.host.shangren.net/027.htm
东莞市,塘夏镇,平山188工业区,建永数码科技

5,东莞有哪些大的电子厂

生益,,,上市公司
南城有新能源电子厂,万江有生益电子厂和新科电子厂,东城有万士达电子厂,这些都是效益好的大厂。
新科~

6,我大专毕业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的 我想到电子厂做普工 发展空间大点 不

别去厂了,国际知名的厂商还好点,一般的厂子没什么意思的,厂里面因为从上到下人口众多,劳动密集型嘛,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按比例来算的话厂子里的人员普遍综合素质偏低,我这么说不是想针对素质来说话,也不是说我本人的素质就一定高了,只是为了说一种现象,正因为这个现象,导致一般的厂子恶性竞争严重,勾心斗角,上进和斗志是应该的,但是厂子里起主导地位的还是阴谋和小人.

7,东莞电子厂辞职

你好,就你描述的情况,如果你能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除支付你应得的工资收入之外,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应补发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根据第10条、82条这两条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雇佣员工超过一个月却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最重要的是:没有合同的确会比较麻烦,不过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确实在这家公司工作(例如同事的人证或者工资单),你就依然属于该公司的员工。你要确认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最重要的是你上班的第一天起始证据),通过工资单,工作记录,考勤记录、月工资标准等来确认(你要固定你的工资收入标准),关键是证据的固定。  建议你先去仲裁中心咨询一下,看看手头的证据是否充足再说。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调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多大诚意,那实在不行干脆到仲裁,仲裁的结果不满意、不服15天内起诉到法院。现在打官司的起诉费只需10元就可以打官司了,最后用人单位肯定会败诉的,不要怕他们,他们都是纸老虎。最后,祝你成功!!  其相关法条支持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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