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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土地流转,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3 06:32:25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承包租赁、转包转租、协议、拍卖等方式
分农业地就是土地承包法里边的,要是工业用地就是土地法里边
承包流转

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2,和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还需要什么手续

你和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以后,需要全村人签字,然后你就可以进行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开发了。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除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和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还需要什么手续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吗可以的话是怎么办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吗可以的话是怎么办手续

4,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流转手续怎么办理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您好,您应当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合同的!

5,如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求解

经了解,张某拟购买位于莱城区苗山镇某村的一宗原村集体使用的工业用地。工作人员:您可以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首先您要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咨询清楚,您所购买的土地有没有审批手续。根据《莱芜市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才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张某:好的。那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怎么办理呢?工作人员:您先到当地国土资源所或分局提交用地申请,提供与村(镇)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由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测量出图,同时核实地类。然后,您持我们国土资源部门给您的预审材料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这些材料全部齐全后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会审。分局会审通过后他们会把材料上报到我们市局窗口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张某:如果我现在成立了一个公司,能否办理到公司的名下?工作人员:完全可以。

6,关于集体征用土地没有办理合同流转该怎样处理办法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要求流转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未签书面合同的流转协议并不意味着无效,只要有事实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流转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也生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根据书面签订的流转合同而定,应该是不能随意更改合同内容的,建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集体土地流转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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