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沙坪坝区 > 重庆市运管局有多少职工,重庆市合川区的运管所非编制人员的待遇如何

重庆市运管局有多少职工,重庆市合川区的运管所非编制人员的待遇如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7:00:34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市合川区的运管所非编制人员的待遇如何

全国的一样:非编制内的一些协管员只拿到你们当地的最低工资线,也就是所谓的公益性岗位然后下来就看运管那边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了
该国一些非建立的协调员,只有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所谓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然后运看管过了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的
该国一些非建立的协调员,只有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所谓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然后运看管过了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的
该国一些非建立的协调员,只有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所谓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然后运看管过了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的
该国一些非建立的协调员,只有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所谓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然后运看管过了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的
该国一些非建立的协调员,只有得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所谓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然后运看管过了一个月,怎么给你补助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重庆市合川区的运管所非编制人员的待遇如何

2,重庆哪里的驾校好些

重庆市凤凰驾驶陪训学校(凤凰驾校) 本校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学校有完善的驾驶培训场地进行汽车驾驶培训.并有交通车专门接送学员. 学校拥有各型性能良好的车辆提供教学,教练员是通过严格的考核,并持证上岗,属经验丰富、作风正派、有职业道 所属地区:重庆市 ? 渝中区 ? C1报价:¥2300元 重庆市南洋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南洋驾校) 重庆市南洋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其前身为重庆市景通驾校第三十一分校,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企业法人,是重庆市首批达标企业,学校已成立了11年。学校位于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弹子石新街76-11号(涂山 所属地区:重庆市 ? 南岸区 ? C1报价:¥2300元 重庆国大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国大驾校) 重庆国大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原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所属校), 于93年报经重 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交警总队)批准,并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合法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C1报价:¥2500元 重庆诚信驾驶技术培训学校(诚信驾校) 我校于一九八八年经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批准成立。现位于江北区红旗河沟读书梁电测村3号,学校现有教职员工20多人,其中:具有大学本、专科、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教练员10多人。学校占地面积3000多平方 所属地区:重庆市 ? 江北区 ? C1报价:¥2300元 重庆市 ? 荣昌县 ? C1报价:¥2190元

重庆哪里的驾校好些

3,石家庄哪个驾校好

石家庄育华驾校是经河北省交通厅批准认证的一所正规驾校。本校师资力量雄厚,现代化教学设施应有尽有,本校占地200000平方米,教职员工二百余人,各种教练车二百余辆。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在全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评比中被评为AAA级驾校,在2012年长城网开展的省城十佳诚信驾校评选中本校荣膺第一名。同时在2012年度石家庄驾校大比武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为便民利民2009年石家庄市交管局在我校设立了考试分场,实现了报名、学车、考试、取证等一条龙服务。被誉为“全省首家生态院校”,冬春有草莓,夏秋有葡萄,一年四季青,果蔬四季有。欢迎您光顾我校。育华驾校拥有一支作风优良、品德高尚,技术精湛的教练员队伍,所有教练员均经过统一培训,并持有重庆市运管局所颁发的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育华驾校在教学上严格把关,让每一个学员都做到“理论知识扎实,驾驶技术过硬”,将品德教育、素质教育、法制教育融入到整个教学实践环节中。为适应市场的发展,我校在各方面管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为学员提供了完善的后勤保障本校规模大、车辆多、管理严、信誉好。学校开办以来,已为社会输出各类优秀驾驶员四万余名,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赞誉。我校愿竭诚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为驾驶培训行业做出贡献。选择育华,成就梦想。我们的优势周期短:上车无积压,流程快质量高:坚持以学员为主的核心经营理念师资资雄厚,名师主教确保训练质量。设施齐:有大型的训练场地服务优: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第一我们坚信:“学员的需要是我们永恒的追求和信念”,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灵活的经营方式虞诚地期待您的光临!!
成机驾校是石家庄驾管所考试分场,在本校考试。价格还可以,我也是外地的问了好多驾校,才知道成功驾校安排考试最快,成功驾校是每月初专门安排外地的理论考试,理论过了后边的车考就跟本地的一样。练车也是一人一车,重要的是比较灵活,大概2-3月就拿证了。蓝天、足利也不错,就是一切都得按程序步骤走很麻烦,外地的出本得照着半年以后了,价格有点偏高接受不了。 我说下我在成功驾校的情况吧,成功驾校在本校考试,收费是2200元,含20课时练车。 现在正在练场内路,教练呢他那有好多教练我选了个年纪大点的 ,张得面善点的,呵呵,还不错,我每次去练车都带上一盒烟,就是自己抽的时候递给教练一根,闲着自己懂事,教练教我的时候说的特别多,特详细,我感觉你尊敬教练,教练不可能态度不好。 我感觉考试进度还可以 ,理论每月安排考试5次,理论过了车考都是十天考试一项,如果你比较聪明每次通过的情况下拿证照着两个月没问题。 希望我提供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石家庄哪个驾校好

4,重庆学车的地址

重庆市福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福源驾校) 我校是一所老驾校原诚信驾校沙区分校,2005年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由诚信驾校独立为福源驾校。 本校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大学本、专科、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教练员60人,学校训练基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3500元 重庆长征驾驶培训技术学校(长征驾校) 重庆长征驾驶培训学校年年被评为诚信驾校。是经重庆市运管局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驾校。重庆长征驾校,现有二十多家分校,拥有桑塔纳、富康、吉普、皮卡、东风等多种教练车型。并拥有一个30多亩的仿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市内 报价:3200元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汽车训练大队(消防驾校) 驾校始建于 1991 年,经过历届教职员工近二十年的共同努力,驾校发展已初具规模,拥有丰富的理论教学设施及教学经验;拥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及教练员队伍;拥有齐备的教学车辆及宽阔的训练场地。能保质保量地按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3200元 重庆路丰驾驶员培训学校(路丰驾校) 路丰驾驶培训学校(原西政驾校)经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成立于一九九四年,直属西南政法大学管理。本校坚持以“对学员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作为办学原则,十二年来已培养出上万名合格驾驶人员,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2600元 重庆市莹鸿驾驶员培训学校(莹鸿驾校) 重庆市莹鸿驾驶学校位于沙北街92号附6号(重庆七中旁农贸市场路口),训练场位于磁器口童家桥小街,占地约4亩。学校成立于90年代初,是一家拥有良好信誉的二级资质驾校。数年来,学校始终秉承“培养优秀人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面议元 重庆沙坪坝区小龙坎高级职业中学驾驶学校(职中驾校)   我校属于沙坪坝区小龙坎高级职业中学驾驶学校,成立于一九八四年。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招生。本校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风正派,严谨,人性化教学。给您一个轻松愉快的学车环境,让您感到驾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1700元 重庆市歌乐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歌乐山驾校) 地址: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社联系电话:02365503639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2000元 重庆沙坪坝驾驶培训学校(沙坪坝驾校) 沙区驾校始建于1985年,隶属于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是沙区交委下属的事业培训单位,是全市早期十所驾校之一。自建校以来已为社会各界培训合格驾驶员6600余人,培训其它专业人员5800余人。学校座落于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2300元 重庆华润驾驶培训学校(华润驾校) 华润驾驶学校(原警通十七分校),是重庆市交警总队首批批准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培训的驾校之一。我校本着为您服务,为您着想,采取了一系列严禁的校规:不准“吃、拿、卡、要”学员可自选时间、教练、车辆学车。我校教所属地区:重庆市 ? 沙坪坝区 ? 报价:¥2300元
永川市,青峰镇

5,重庆西科水运咨询中心拜托各位大神

企业(机构)名称: 重庆西科水运工程咨询中心 住所(经营场所): 渝中区大坪大黄路107号 工商注册号: 5001031000111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绪进 成立日期: 2000-01-27 企业(机构)类型: 国有经济(法人) 注册资本(金)(万元): 500 经营范围: 港口河海工程和水利工程的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 登记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 企业状态: 存活 年检情况: 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2009年(2008年度)
重庆西科水运工程咨询中心简介 重庆西科水运工程咨询中心是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独立出资、在原重庆兴华工程监理所的基础上注入科研力量而改建的,从事水利、水电及水运工程咨询及监理的经济实体。本咨询中心现设有水工研究室、港口航道研究室、水工仪器仪表研究室、工程勘测设计室、工程监理室等部门,建有三峡、港航、水工、船模和基础水力学等多座试验大厅,试验厅总面积近1万m2,并拥有占地面积约4万m2的大型露天试验场,配备了较完善和大型的清水和浑水试验系统(供水能力达3m3/s),研制和开发了小比尺自航船模及水位、流速、流量控制、泥沙分析测试等先进设备,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及软硬件条件,能够承担水工水力学、通航水力学、河流泥沙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涉河工程、防洪工程、水工测量仪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程咨询、设计及监理业务。本咨询中心现有在职职工55人,专业技术人员42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3人,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有42人(含外聘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6人,获得交通部颁发监理工程师证书的15人,监理培训证书的10人。 咨询中心曾主持过多个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科研与咨询工作。采用物理模型、数学模型和小比尺遥控自航船模技术与水位—流量—流速可视化自动控制测试技术等手段,先后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以及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岷江、大渡河、澜沧江、红水河等众多河流上的水利、水电、水运工程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工作,为相关工程的优化方案和重大决策提供了大量详实详实的科学数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先后荣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50多项,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经验和技术资料,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本咨询中心还开展了金沙江宜宾中坝防洪工程等近百项临河、涉河工程的通航论证及通航环境评估,还承担和完成了长江苏通大桥、金沙江向家坝大桥等数近百座长江干流及嘉陵江、涪江、乌江等多条支流上跨河特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研究论证工作,编制了金沙江水富港重大件码头等多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了多项工程的设计和项目监理任务,为工程的决策与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了优良的工作业绩。 重庆西科水运工程咨询中心下属的工程监理室(原重庆兴华工程监理所),是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6,谁知道2013年2017年重庆交通事故率

俺知道!但不知道要这种“数据”有啥子用?对自己有啥子意义?........交通事故率如下:2013年 0.071% 2014年 0.0693% 2015年 0.0733% 2016年 0.0637% 2017年1-5月 0.0407% (根据车辆数量和事故数统计)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7,租赁税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日期:2006-07-28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度变化中,租房活动趋向旺盛,成为炒房之后的新的热点。那么租房中的涉税问题严重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和市场健康发展。今天这篇文章详细剖析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出租人和税收工作、市场管理都有较大的参考意义。我国个人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兴旺,不过在兴旺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租赁行为、租赁程序不规范,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范围广、变化快、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不容易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许多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通过出租自有住房取得收入并没有向国家纳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笔者对个人房屋租赁行为的涉税问题作了以下分析。一、税法规定及案例分析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1、计税依据。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营业额(计税依据)应当是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2、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居民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时间:纳税人收到租金收入或取得索要租金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纳税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5、纳税申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6、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7、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案例1:王先生于2005年8月15日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一套住房租给一位朋友居住,租期1个月,取得租金2000元。营业税:因为王先生的这一套住房属于居民住房,所以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当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王先生应当缴纳的营业税=2000元×3%=60元。按规定,王先生可以于2005年9月1日至10日内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依据:按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城建税税率: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为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他地方,为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3、其他与申报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相同,与营业税一并申报交纳。继上述案例:如何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率?王先生的住房位于渝中区,所以适用7%的城建税税率,另外,还要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承担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消费税额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这里不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王先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元。(三)房产税。1、依据是以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房产税。2、税率:一般为12%。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暂按4%,否则,按12%。3、时间:自纳税人交付房屋的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预交,一般按季或半年预交。5、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6、申报:一般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继上述案例:王先生的情况可以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规定,以纳税人的房屋租金收入为依据计算。王先生应当缴纳的房产税=2000元×4%=80元。(四)印花税。1、依据:按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上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2、税率: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1%。3、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的交纳方法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4、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印花税额1元的,按1元贴花。继上述案例,按印花税的规定,王先生他们应当以订立的协议上所载租金总额为依据,按0.1%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应纳印花税2元。(五)个人所得税。1、计税依据: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当属于财产租赁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20%)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发生允许扣除的修缮费,应当先将修缮费从其收入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应该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持完税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2、税率:一般为20%。3、期限:在次月7日内。继上述案例,王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2000元,可以从中扣除800元后再来计算税额,因为王先生涉及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这些税额依据完税凭证也可以从2000元中扣除,以其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2000元-800元(定额扣除额)-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2元(印花税)〕×10%=105.2元。小结:王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纳的税款总额是: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105.4元(个人所得税)=251.2元。案例2:(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李先生2004年1月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四位大学生居住,并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年,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全年租金收入24000元,按月收取租金。在出租的第3个月发生修缮费用2000元,由李先生承担并能提供有效凭证。2004年李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的税款有多少?3%的营业税为每月60元。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6元。4%房产税为960元。因为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半年或一个季度预缴一次,假设李先生半年预缴一次房产税,6月份、12月份分别缴纳房产税480元。5人共需承担0.1%的印花税为120元。个人所得税方面,李先生可以在税前从每次取得的租金收入2000元中扣除的金额有:定额扣除的800元;1月份可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印花税共计90元,2~5月份、7~11月份(参照1月公式)66元,6月份、12月份,每月546元;因李先生3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2000元,按规定从3月份起可以每月税前扣除800元直至扣完。3~4月份,每月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800元,5月份,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400元。李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应当按10%的税率承担个人所得税。一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1元。二月份和七至十一月份每月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3.4元。三月份和四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3.4元。五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3.4元。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5.4元。个税总计:1062.4元。李先生2004年应承担的总税额是:60元×12(营业税额)+6元×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60元(房产税)+24元(印花税)+1062.4元(个人所得税)=2838.4元。小结:1、有关规定:“……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李先生于2004年1月底以前可以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李先生每月应交的营业税,于次月10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3、李先生和4位承租人可以到就近的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每人购买24元的印花税票贴在各方持有的租赁合同上,并画销完税。4、李先生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次月1日~7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纳税。5、李先生应交的房产税,可以分别与他6月份和12月份要交的营业税一并按期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六)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纳税申报方面:1、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交或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欠税方面: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交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交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关偷税方面:5、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6、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凭证方面: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3:(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张先生2005年2月1日将自己位于某县城的一个门面,租给一个体业主作为商店,租期2年,双方订立协议,年租金18000元,并收到2~6月份的租金共计7500元。2月份张先生因房屋陈旧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1200元,并能提供有效凭证。2005年2月的营业税:张先生出租的是非居民住房,营业税率为5%,收到租金7500元,应当交纳的营业税是:7500元×5%=3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张先生的门面位于县城,城建税的税率为5%,另承担3%的教育费附加,按张先生交纳的营业税额计算,应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30元。张先生出租的是自己的门面给他人用做商店,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取得租金收入7500元,应交纳的房产税是900元。印花税:36元。个人所得税: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准予税前从每次(月)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和顺序是:修缮费、定额或定率扣除额、已经交纳的税费。张先生每次(月)租金收入为1500元,因张先生2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1200元,其中800元,可以先从1500元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很显然700元小于4000元,应当定额扣除800元,最后的余额为负数(1500元-800元-800元=-100元),张先生2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没有扣除的税费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3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月租金收入中扣除。2月份应当申报缴纳的税款是: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1341元。3月份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同2月份一样,可以从1500元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400元(2月份未扣完的修缮费)、800元(定额扣除额)、1341元(已交的税费)。计税依据=1500元-400元-800元-1341元=-1041元(负数),3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但要进行纳税申报。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4月份扣除。4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以从4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定额扣除额)、1041元(3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计税依据=1500元-800元-1041元=-341元(负数),4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同样要进行纳税申报。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5月份扣除。5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从5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341元(4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即1500元-800元-341元=359元。因出租的不是居民住房,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张先生5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359元×20%=71.8元。6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以从6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为800元,依据=1500元-800元=700元。即6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40元。个人所得税总计是:211.8元。2~6月份张先生共计缴纳的税款: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211.8元(个人所得税)=1552.8元。小结:1.按《税收征管法》中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张先生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有应税所得,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都要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季度或半年预交,如果张先生所在地实行的是分期预交,2~6月份,他所承担税款总额与上述分析的结果有一些出入。3.参照《税收征管法》:“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交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建议张先生在2月底以前向当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征纳税规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纳税期限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印花税是按次纳税、营业税是按月交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次(月)交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由于纳税期限的不一致,造成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的复杂,不利于国家税款征收及时到位,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申报。2.各税种计税依据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营业税和房产税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印花税是按合同上所载金额总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金额,对其余额征税,而且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不同,比如,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准予扣除800元,每次租金收入5000元,准予扣除的金额是5000×20%(1000元),另外根据不同情况还有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前面已有案例说明。过于复杂,势必会造成税款征收的透明度差,纳税人不容易弄清应交的税款是怎么产生的,也不利于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3.各税种的税率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营业税规定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是3%,如果出租非居民住房(比如:门面、厂房),税率是5%。城建税是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规定有7%、5%、1%三种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有12%、4%和20%、10%两种不同的税率(前面已有具体说明)。过多、过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是“个人”来说,了解起来非常困难,这样既不利于税款的征收,也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4.申报方式不合理。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涉及交纳5种税之多,其中除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之外,其他几种税都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没有要求个人普遍实行税务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作为税务机关不能得到相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期性、变化快等特点,如果纳税人不自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晓,这样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5.房产税中的问题。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分季或半年预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合适,对于个人就不太合适。个人出租房屋具有短暂性的特点,有时的租期只有一个月,如果是按年征收,分期预交,就会出现应税收入已经取得,可以暂时不缴税的情况。纳税申报不及时,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笔者认为根据个人交纳房产税的具体特点,有必要将按次纳税作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一种形式。6.印花税中的问题。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租赁双方订立了租房合同才交印花税,如果没有订立合同,就有可能逃避纳税。目前个人房屋租赁市场并不规范,租赁双方私下交易、现金交易占大多数,而且承租人往往又是个人,即使双方签有协议都有可能逃税,如果不签协议,就更有可能不交税。其实,个人房屋租赁涉及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并不高(0.1%的税率),对国家来说也不是主要的税收来源,笔者认为与其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纳税,不如视情况规定免征个人出租房屋交纳的印花税,从正面对纳税人进行引导,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7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但对“修缮费”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造成在哪些项目上发生的费用、什么时候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修缮费”扣除不明确,这样纳税人就有可能虚增“修缮费”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合并税种和税制要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将五个税种进行综合平衡,本着简化征收、便利于民、轻税重罚的原则,确定一个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二是大力发展委托基层组织代征税款的形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是最接近租赁户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租赁户的情况和信息比较容易了解和掌握,委托他们代征税款,使纳税地点深入到基层,更加贴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咨询服务就在身边的社会氛围。
2010年最新房产税税率表及解析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1、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2、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但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为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税。   12、自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税。   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15、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  16、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   1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到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   第五节申报和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文章TAG:重庆市运管局有多少职工重庆重庆市运管

最近更新

  • 绿豆观察日记,求绿豆生长的观察日记

    求绿豆生长的观察日记2,观察日记绿豆3,绿豆生长观察日记4,观察绿豆写篇日记该怎么写1,求绿豆生长的观察日记1.选择甲、乙两盆生长情况相同的绿豆苗,乙盆用纸盒盖严。把两盆豆苗都并写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属鸡的女人,属鸡的女生的各方面有什么特征吗比如说性格啊

    属鸡的女生的各方面有什么特征吗比如说性格啊性格比较稳重吧,,在各个方面很有能力{0}2,属鸡生肖的女人是什么性格龙,你好,答案是虎,肖虎的人,有时看起来像猫般温驯,让大家觉得好相处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巷的组词,巷组词

    巷组词小巷、巷战、巷道、街头巷口2,巷字可以组什么词巷字可以组什么词解答心非巷议【拼音】:xīnfēixiàngyì【释义】:心里不满,而在私下议论。【出处】:语出《史记·秦始皇本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慈姑,姑姑是水上植物还是旱莲?

    慈姑练习指导:射手座射手座不要吃太多,慈姑含有多种微量元素,有一定的强心作用,慈姑适合人群:一般人群都可以吃,慈姑为水下植物,性寒,味微苦,慈姑别名:慈姑、燕尾草、白栗、燕尾草、芽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激素调节的特点,激素调节的特性是什么和什么

    激素调节的特性是什么和什么激素调节具有特异性和高效性。调节的基本方式是负反馈(抑制作用)。神经调节的基本方式是反射。完成该方式的基本结构基础是反射弧。反射弧由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活螃蟹怎么处理,如何处理活螃蟹

    如何处理活螃蟹螃蟹的保鲜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1、沙培保运法:即一层蟹撒一层湿海沙(或将沙用海水浸透)。2、将麻袋片或蒲包用海水浸透后,将活蟹包装。每包不超过5公斤。3、冰盐保鲜法: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骨化三醇胶丸,骨化三醇胶丸怎么吃

    骨化三醇胶丸怎么吃你好,骨化三醇胶丸可用于绝经后和老年性骨质疏松。本品是处方药,一般需要医生检查确诊后指导使用。绝经期补充钙质建议吃碳酸钙D3片(钙尔奇)。钙尔奇用于妊娠和哺乳期妇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

  • 激励学生的名言,最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名言

    最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名言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最后这个最经典啊^_^哈哈2,鼓励孩子的励志格言有哪些1、意志坚强的人, ......

    沙坪坝区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