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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司程旭,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大道701号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5 02:28:33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大道701号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他不还你工资你就去人民法院投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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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大道701号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2,重庆市江津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以及双福镇在建3号

地址是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2幢商业负1/负2-8, 法人代表是谷晓。
重庆新云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大发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成立日期:2014-9-18

重庆市江津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以及双福镇在建3号

3,重庆市百康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企业(机构)名称: 重庆百康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高新区石桥铺南方花园C区嘉华楼三楼 工商注册号: 5009010000011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平 成立日期: 1998-11-24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私营) 注册资本(金)(万元): 12800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房屋租赁,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房地产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 登记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 存活 年检情况: 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2011年(2010年度) 资源来源: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搜一下:重庆市百康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重庆市百康年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4,重庆协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谁

以下数据来自:爱企查法定代表人 :王华杰TA有1家企业 > 经营状态 开业 注册资本 20万(元) 实缴资本 -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61134H7W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112MA61134H7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MA61134H-7 登记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20-07-0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20-07-02 至 无固定期限 行政区划 重庆市渝北区 审核/年检日期 2020-07-02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观河路28号泽科·空港明珠1幢商业(自编号:一区1幢商8、一区1幢商9) 查看地图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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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哪些没有底线的雷人广告

          自6月以来,重庆多条线路的公交车身上出现了“我靠重庆,凉城利川”、“重庆42℃,利川24℃”、等广告语,推介利川旅游资源。没想到,一个“靠”字被人赋予了网络词语的含义。这则广告被发到微博后马上引发热议。      重庆媒体伯乐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证实此广告是湖北省利川市旅游局委托其发布的旅游公交广告。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广告中出现的“我靠重庆字样,靠字本意为依靠,并非网友所理解的网络语靠”,“我们所有的广告内容都是通过正规程序审批,广告语是否有歧义,现在还不能评判。”            有人发帖反映宜春市旅游政务网有一条极为雷人的广告标语“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但是,当地旅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有人发帖反映宜春市旅游政务网有一条极为雷人的广告标语“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但是,当地旅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一个卖蟑螂药的小摊打出的雷人广告。            深圳某开发商制作了一本广告册子,重点内容要掀开广告上美女的内衣才能看到。广告女郎的内衣是特别粘上去的,从内衣中间的红色蝴蝶结处,可以向两边翻开。            “卵巢”是一个创业园,而“精子”则是“精英分子”的简称。           国外的啤酒广告,号称“酷暑最解渴的广告”。           都说“好酒不怕巷子深”,但今时不同往日,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再好的“酒”没有好“幌子”也怕巷子深。所以呢,现在各类产品的广告创意可谓五花八门,最近就又看到一组很是恶搞的手机广告图片,一位俄罗斯大美女在厨房里煎炒烹炸、煮炖鲜榨,暴虐一款名牌手机。            商家促销打“血腥”广告吸引市民眼球。           绝对牛的创意:剃须前和剃须后的对比。

6,重庆二级建造师的报名条件

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重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2.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3. 40岁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相关专业见附件中“专业对照表”。(二)报考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1.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2.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三)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已取得重庆市颁发的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报《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的另一专业参加考试。报名时应选择的类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岗位专业类别的依据。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市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  2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3 40岁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相关专业见附件中“专业对照表”。  (二)报考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  1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2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已取得市颁发的某一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报《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的另一专业参加考试。时应选择的类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岗位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以上报考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报考中的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中等专科学历”即中专学历
一、报名时间  3月11日9:00—3月17日17:00  二、报名程序和要求  考试实行重庆市统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主页上“人事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前考试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报考信息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提交报考信息前应确定本人已符合报考条件(只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才可提交信息),报考人员确定提交报考信息,即表示认可所填报的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条件,在考后资格复核环节中如发现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将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签署承诺并提交报考信息  1.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考承诺书》,确认本人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及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点击“提交”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在签订《报考承诺书》后,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2.选择自己对应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类别、专业、科目(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像素160×180>登记照)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3.“增报专业”考试报名入口为单独列项,只有符合报考“增报专业”考试条件(即已取得某一专业重庆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报名,请注意选择。  4.续考人员(含免试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档案号(档案号可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成绩查询”栏目中查询),上年度已考试合格的科目(不含免试生)本年度不再重复报考。  (二)照片审核及查询照片审核结果  考试管理部门仅对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清晰度、是否为登记照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在报考人员最后一次保存报名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报考人员请于最后一次保存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照片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可及时点击报名系统中的“详细信息”,按“审核状态”栏的提示进行修改或更换照片,重新上传接受照片审核。  在报名系统中报考人员所填报信息的所有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资格认定,对有效期内全部应试科目合格的考生,在包括考后资格复核在内的任何环节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按虚假承诺处理。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照片审核合格后,可直接进行缴费,缴费时间为3月11日9:00—3月19日17:00。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新考生收取考试成绩滚动档案管理费20元/人。缴费成功后,非政策因素,不予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需开具考试报名考务费收据的报考人员,请自行打印“报名信息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于报名结束后90天内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205室现场办理;单位统一办理的,还须出具介绍信及人员信息花名册电子表格,逾期不予办理。  三、成绩查询及考后资格复核  (一)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请关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  (二)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采取信息比对、在线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
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等工作的通知》,2022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22年3月3日9:00—3月9日17:00,详情如下:  根据原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6号)规定和《关于做好2022年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22〕2号)的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重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  2.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3. 40岁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相关专业见附件中“专业对照表”。  (二)报考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  1.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2. 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已取得重庆市颁发的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报《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的另一专业参加考试。报名时应选择的类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岗位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报考条件中的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中等专科学历”即中专学历(不包括职业高中、技校)。
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2. 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1个科目: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1. 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2个科目: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7,渝司办201074号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司办〔201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师协会的职责一是修订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惩戒规则;二是受理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三是依照协会章程和行业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3.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证明材料或线索;4.与本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关。(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经认定事实的除外。(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1.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不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决定和理由。4.投诉人对区县司法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5.投诉人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市律师协会受理,或责成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三、投诉举报的调查(一)调查的启动对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应当填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明确调查人员。(二)调查的要求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的,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4.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的期限1.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四)调查的中止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纪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四、投诉举报的审查处理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应当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并连同填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一)违法违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对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三)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管辖(1)除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由市司法局实施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实施。(2)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违法行为发现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现时的区县司法局管辖。2.行政处罚的启动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全部证据材料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重新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前述规定执行。3.行政处罚的实施(1)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律师管理部门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二)行业处分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程序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行业处分建议并连同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制作。2.行政处罚文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是律师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载明该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2)经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7)作出处罚的日期。(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行。2.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3.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上备案标注。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案标注。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不得申请分立、合并,不得申请设立分所,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规则执行。七、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信息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给予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一律在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按职责每年定期发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诉查处的报告与备案(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与联系方法,应当在公布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区县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对投诉举报事项移送办理的,由移送单位在移送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四)区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应当分别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10日内报告市司法局。九、投诉查处的监督与考核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查处投诉中处理不当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投诉处理期限、报告备案及实施行政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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