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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年龄限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7:52:2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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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年龄限制吗

没有年限的、划拨地是永久使用的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年龄限制吗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百度知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百度知

3,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有限产权五年后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购房人本

可以取得全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你的权利,准备后你已经缴纳房款的文字证明,单位如果已经向住房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房款也应该有文字证明。
可以的啊 为什么不可以 五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取得全部产权 可以买卖抵押租赁都可以。哦。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有限产权五年后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购房人本

4,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法律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5,经济适用房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65是按房证日期算还是房龄算 搜

是证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是按交锁匙起计,
我是做房地产销售和策划的,以前卖过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最大区别在于:1、对购买人的要求有一定的限制2、土地证为一个大证,并不是发到每个人手上的小证。3、土地证内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商品房是“出让”)4、如果要上市交易的话,需要根据土地所在位置的级别补交土地出让金5、补交后即可上市交易和正常的抵押了。

6,外地人怎样在重庆申请经济适用房

外地人在重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未享受过的购房优惠政策有: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7,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日前,重庆市建委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首批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情况。新推出的经济适用房有1917套,最高价格为3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060元/平方米。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房源情况   今年首批推出的经济适用房,98%以上为90平方米以下户型。房源情况如下:侨苑世家,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有住房1016套,核定基准价格3150元/平方米;盛世年华2栋,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北路21号,有住房153套,核定基准价格3099元/平方米;西城尚景,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5号,有住房748套,核定基准价格3060元/平方米。   购买条件   重庆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为: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重庆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3.驻渝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8,重庆的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才能买吗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9,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i=s] 本帖最后由 发呆 于 2012-3-28 17:53 编辑 [/i] [url= http://cq.taofang.com/zt_cqjjsyfsqtj/]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url] [font=verdana] 一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 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重庆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font]

10,重庆的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才能买吗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11,重庆 统建房 经济房 房产权证 区别

目前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 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 一、商品房。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拥有全部的这四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转让、出租或赠与,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限制和干涉,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购买人除税费外不需要交其他的费用。 二、经济适用房。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 三、房改房(类似于统建优惠购房)。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成本价)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标准价)。 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现行的规定,成本价的产权人可选择两种收益方式:1.直接上市进行交易,由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照这种方式的话,房屋售价每平方米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产权人要和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具体是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个人,50%归原产权单位。2.产权人先将成本价房变为商品房然后再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是由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凭补交手续到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样,成本价产权证就变成商品房产权证了,这种情况下,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标准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权归产权人所有,而在处置权和收益权上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标准价的房屋也不能赠与。首先,标准价的产权证只能说明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其中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售房款在扣除税费后,由产权人和原产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份额比例进行分成。产权人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将标准价变成成本价,就可以拥有房屋全部产权。特别注意的是,已经按照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原产权单位无权按照原价格收回。产权人告知原产权单位是否履行优先购买权而原产权单位不表态,并且在交易管理部门致函敦促后超过10天时限的,视为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职工可直接上市交易。 四、农转非安置房房地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就填写“划拨”。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没有期限,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填写,表示土地使用不会终止(除国家开发建设外),房地产权证里无“房屋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年限”项目。
你好!搜一下:重庆 统建房 经济房 房产权证 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12,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你知道吗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

13,经济适用房5年后交易与商品房交易有何区别需补交什么费用吗

交易区别主要体现在价格上,交易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1、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2、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3、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而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其它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  4、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购买5年之内业主按原始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5、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4200元;印花税:28万×0.05%=140元。另外,同样是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差价部分的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1.5%=4500元,印花税30万×0.05%=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10%=2000元。  6、另一种情况是对于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消费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1.5%=7500元;印花税50万×0.05%=250元。证件及过户时间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
区别在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出示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以及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人北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五、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买方还应提交由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七、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而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其它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购买5年之内业主按原始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4200元;印花税:28万×0.05%=140元。另外,同样是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差价部分的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1.5%=4500元,印花税30万×0.05%=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10%=2000元。另一种情况是对于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消费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1.5%=7500元;印花税50万×0.05%=250元。证件及过户时间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北京市的政策是这样的。不知道你们那边是咋样的,每个地区稍有区别。

14,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舵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将根据职工工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职工合理负担额度及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以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第六条 住房补贴开支渠道:  (一)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市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  (三)单位住房基金。第七条 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走的归集渠道,逐月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办法的有关规走结算利息,其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九条 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下列情况区别发放补贴标准:  (一)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原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二)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新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第十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往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走确认后,一次性领取。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  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第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职工离退休前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本人填报申请书,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离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第十三条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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