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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宣传文件,重庆计划生育新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4 18:33:0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计划生育新政策

重庆有些地方可以生育第二胎,比如高海拔地地方就可以,具体问你户籍地计生办,父母违反政策和子女没有关系。
你父亲如果有3个儿女,你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不能申请再生育,很遗憾哦

重庆计划生育新政策

2,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四川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人事、教育、公安、工商、劳动、农业、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宣传、动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计划生育的办事规定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应定期公布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接受公民的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单位应如实填报,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由市或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镇)街道征收,区、县(市)管理,财政、审计监督,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提倡计划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八条 生育应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 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将子女遗弃或违法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因户籍地变迁,不符合现户籍地生育政策的,执行现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已怀孕者除外; (三)女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执行从严地的生育政策; (四)农村村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或被城镇企业聘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在工作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后 四个月内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30日内补发《生育证》。 少数地区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一定数额的生育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财政统一征收,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一)未婚生育的; (二)骗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 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怀孕后,无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四章 优生优育和节育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要求生育的,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3,渝计划生育法规

还将会更加符合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参见: http://www.govyi.com/zhengcefagui/difangfagui/chongqingshifagui/200707/21998.shtml

渝计划生育法规

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愿意休就休;不愿意休不强求的。——愿意休的话,单位必须给假。 答案补充 单位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哟。——员工愿意休的话,单位必须给假。您先与单位说明有条例可以陪护妻子的产假;如果单位不给假期,您可以到劳动局反映,并且拿个意见回执回单位就更好。 祝您顺利。

5,重庆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

请问姐姐有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是不想生,可不可以把机会让给妹妹
得看你们第一胎是男孩女孩,还有你们户籍具体是哪里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满意谢谢采纳!

6,万州恒合计划生育政策

重庆市计生政策明确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位子女。  对于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计生政策的再婚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位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重庆生二胎新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方丧偶,一方离婚不带子女的再婚家庭可否要孩子?
个人年收入的三倍罚款
我和我老公是再婚,双方都有一个儿子,但是都没有跟随我们,可以生吗

8,重庆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款多少

关于二胎罚款 江津区政府: 你好!我是白沙镇一普通农民,我想资询一下二胎罚款问题.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我大女儿已经7 岁了,小女儿还不到1 岁,如果上户口要罚款吗?国家政策不是第一胎是女儿,5年以后可以生第二胎吗?我们重庆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我镇农民的年收入是多少?罚款与养老保险有挂勾吗? 办理单位: 白沙镇 办理结果: 先生: 你向重庆市公开电子信箱咨询生育二胎的政策及生育二胎罚款标准的信件,已由重庆市江津区转交给我镇办理。我镇高度重视,由镇委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委员苏承芳同志会同镇计生办共同向你解答。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生育二胎的政策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 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 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符合本条十项内容之一的可照顾生二胎。 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第一胎是女孩,5年后可以照顾生二孩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我镇农民年收入问题。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区统计部门根据各镇(街)经济发展、农民收彷实际等情况按程序每年进行一次公布。我镇2009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114元。 (三)关于违法生育处理政策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未婚生育及未经审批生育第二孩的,应当接受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前者对从夫妻各方分别征收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后者属农村居民的,按上年各镇街农村居民收入的2一6倍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一6倍征收,多孩的按违反法生育孩次加倍征收。 (四)关于违反法生育与养老保险问题。 人口与计生违反法生育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与养老保险挂钩。但属违法生育参象的不得享受国农、重庆、江津及本镇有关对计划生育家庭户的奖励政策。 如你还有不明确的地方,请咨询:023—47338035 47338036。
好像现在罚款是38500吧
请问,我符合生二孩政策,但是在政策下来之前生育,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重庆荣昌条件又不咋样,计划生育罚款倒不少,太黑了。
我们双方都转成居民的如果生二胎的话要罚款多少?
我是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在渝江厂上班把户口迁入厂里现上小孩户口当时说可以上户到老家现以罚款可是上不了户,要上到重庆,这个罚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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