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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绿化管理条例,重庆小区绿化面积标准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8:58:0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小区绿化面积标准是多少

关于这个小区绿化面积标准国家是有规定的,是30%以上,好像还规定没有到这个标准是不让开盘的。

重庆小区绿化面积标准是多少

2,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国务院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省市地方性法规(各个地方法规有些区别,下面列举武汉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 ·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3,04年在城市建的房屋当时无审批存续到现在被认定为违章是以哪部

1、我想定型为违章建筑的话,个、不管是哪不法律,都是以你未办理审批手续2、未经过批准的都是属于违章3、你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上报解释
这个问题感觉很矛盾,如果当时以《城市规划法》来认定,是违章建筑无疑,但是存续到现在再去认定就不好认定了,以过去的法律来认定吧,旧法已废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只能适用新法《城乡规划法》,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显然不能规范以前的行为。所以只能说,对于有一定历史年限的建筑不能单纯认定其为违章建筑。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另一方面,城市的违章建筑问题与农村相比更为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这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显然较窄。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违章建筑相关的规定还有:《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铁路法》、《水利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认定机关应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判断建筑物的属性。若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另外违章建筑也是可以补办证照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04年在城市建的房屋当时无审批存续到现在被认定为违章是以哪部

4,购房合同须明示小区绿化率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5-9 09:36 编辑 [/i] 本市首部统筹城乡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天进行表决。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等内容,并规定“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按照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详细规定了居民区、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各种建筑工程的绿化率最低指标,各类建设工程因故不能达到法定绿化率标准的,可以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以此作为通过绿化工程验收的依据。这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花钱“合法”侵占居民绿地留下了可乘之机。 [url= http://www.taofang.com/shenmeshixqlhl/]什么是小区绿化率[/url]昨天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对绿化补偿费和各类建筑工程的绿化率指标作出了较大的修订:只保留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不再对其他各类建筑项目作出具体规定。市人**制委员会表示,全市绿化工作初步实现了城乡统筹规划布局,再立法硬性规定各项绿化率标准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着重保护居民环境利益,新法规只保留了对新建居民区、居民小区绿化率的规定,同时取消了绿化补偿费,让开发商不可能再花钱代“补绿”。 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的内容,力求通过立法减少开发商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不规范,造成规划绿化用地被侵占的现象。 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开发商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草案修改稿还对绿化附属工程验收方式作出较大改变:过去绿化附属工程审批和验收与工程总体不同步,由绿化园林管理部门负责;今后绿化附属工程须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完工后由规划部门对附属绿化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将验收结果记载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5,重庆园林资质申办条件

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如下:一、项目名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二、办理单位重庆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资质办公室三、办理时限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办理时限为20个法定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考察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四、办理程序申请:申请人持《重庆市园林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向园林协会提出申请。受理:园林协会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在2个法定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资质办负责人在1个法定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对决定不受理的报件,将报件材料连同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对决定受理的报件,按下面的程序办理。审查:经办人员在签收后3个法定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资质办负责人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署审核意见。对需实地考察的在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审批签发:三级资质由资质办负责人在2个法定工作日签发;二级资质由协会负责人在2个法定工作日签发。一级资质由协会负责人在2个法定工作日签发预审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国家建设部审批时间不计入协会办理时限)。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情况由资质办每月定期报告协会负责人。批准文件印发:协会在1个法定工作日印发文件。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将办结文件函复申请人。五、报送资料(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有验资资格机构的验资报告;(五)企业业绩证明;(六)其它文件证明。六、申报形式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采用书面形式申报,申报时按照第五款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如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申报,也必须按照第五款规定提供所需资料。本项目因涉及的资料较多,因此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七、特殊规定资质办负责人及协会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审查时间顺延1个工作
三级资质一般是当地的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如园林局里面的负责资质审批的处。二级资质是需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如建设厅。一级资质是需要国家建设部来审批的了。

6,绿化质保期有没有国家强制标准

没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保要求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均正常,都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从这一天起就进入养护期了。如果此次验收不合格,各方会提出整改意见,一般有限期时间,到时再进行验收、签字,总之,以多方签过字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柳州市为例《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改变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质保期届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养护;(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三)居住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扩展资料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达不到批准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绿化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五)违反规定修剪树木的,按照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六)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并按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根据我说查的资料,没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保要求,但是你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给你的绿化进行验收,如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你就可以合法的要求对方整改,甚至是合法性的拒收,这个就可以是你的一个谈判的筹码。望采纳记得给问豆啊!
根据我说查的资料,没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保要求,但是你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给你的绿化进行验收,如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你就可以合法的要求对方整改,甚至是合法性的拒收,这个就可以是你的一个谈判的筹码。望采纳
根据查的资料,没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保要求,但是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给你的绿化进行验收,如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就可以合法的要求对方整改,甚至是合法性的拒收,这个就可以是一个谈判的筹码。  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  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  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均正常,都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从这一天起就进入养护期了。如果此次验收不合格,各方会提出整改意见,一般有限期时间,到时再进行验收、签字,总之,以多方签过字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准。

7,渝201536号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全市执行

您好!渝201536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全文如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都市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谢谢阅读!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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