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对已拆除的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为合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临时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经有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因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拆除 临建的法律规定法律解析: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对已拆除的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为合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根据临时建筑的特点,按照使用年限的残值,参考剩余年限,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