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建设的;
(九)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旧城改造片区内插建的;
(十)与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严重不符,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的;
(十一)严重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十二)拒不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继续其违法建设行为的;
(十三)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拆迁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的;
(十四)擅自在屋顶搭建建(构)筑物的;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上述之外的一般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主城内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主城外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可处应配套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配套工程完工之前,停止受理该建设单位或个人其他建设工程规划报建。
第六十八条 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放线定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委托勘测业务,并处该工程放线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标准取费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取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所取得的房地产权属证件无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十二条 擅自调整和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或备案的各类城市规划,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视其情节和后果,对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建设行为给国家和公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积极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审批的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妨碍、阻挠、拒绝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五个法定工作日内立案。
(二)制止。自立案之日起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被责令停工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行制止,直至拆除。
(三)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当事人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听证后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作出处罚决定期限的,应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作出对主城内的违法行为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主城外的罚款五万元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执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也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5.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局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属于事业单位,在正在开展的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划入事业单位公益二类。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6.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副主任什么级别
公交线路:轨道交通2号线,全程约11.7公里
1、从大坪步行约560米,到达大坪站
2、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经过9站, 到达新山村站
3、步行约520米,到达大渡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局局长
需要小区产权业主三分二以上的住户签名同意,在到所在地区县级发改委申请立项。立项通过后由规划局市场监管住建局城乡建委审核审批,预算加装电梯所需费用然后落实资金来源。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梯设备采购,厂商负责安装调试落实维保单位。最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检科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才签发验收合格证才能交付使用!
8. 重庆市公共资源管理局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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