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大足区 > 重庆市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重庆市有非转农政策吗

重庆市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重庆市有非转农政策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12:39:5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有非转农政策吗

你好,现在的政策只有农转非,没有非转农的哟,如果转为非就不能在转会农村了。
你好,现在的政策只有农转非,没有非转农的哟,如果转为非就不能在转会农村了。

重庆市有非转农政策吗

2,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文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区域:重庆市作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文件号:渝办发〔2011〕372号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文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区域:重庆市作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文件号:渝办发〔2011〕372号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3,重庆市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我是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长五间组的村民,因我家居住在不知修建于何年何月的木架房〈川斗房〉因家境困难无法维修,现有房屋多处垮塌,十分危险,更容易伤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想了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我家是低保户房子倒了,又没有钱修怎么
请问2015年重庆市对农村危房撤迁复耕政策咨询
我是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长五间组的村民,因我家居住在不知修建于何年何月的木架房〈川斗房〉因家境困难无法维修,现有房屋多处垮塌,十分危险,更容易伤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想了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我家是低保户房子倒了,又没有钱修怎么办
请问2015年重庆市对农村危房撤迁复耕政策咨询

重庆市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4,重庆户籍改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转户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自己缴费金额不同,城镇的相对较高,退休后领的就多。目前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16-59岁,分五档缴费,分别为100、200、400、600、900元,60岁以后可领取的对应养老金为每月94、105、126、148、180元。前期投入多,领取的相对就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月领取金额,须到达退休年龄后,再根据当时的社平工资计算每月应领金额。
转户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自己缴费金额不同,城镇的相对较高,退休后领的就多。目前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16-59岁,分五档缴费,分别为100、200、400、600、900元,60岁以后可领取的对应养老金为每月94、105、126、148、180元。前期投入多,领取的相对就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月领取金额,须到达退休年龄后,再根据当时的社平工资计算每月应领金额。

5,谁知道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有关条例

一、道路建设   (1)公路硬化(村道宽3.5m以上,社道宽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户路每米奖励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间奖励200元(其它奖励标准与旧房装修一样); (2)封檐座脊每间奖励30元; (3)外墙贴磁砖每平方米奖励3元; (4)外墙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奖励2元; (5)院坝硬化每平方米奖励8元; (6)新修栏杆每米奖励4元; (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奖励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奖励100元; (2)改厕每户奖励100元; (3)改圈每户奖励100元; (4)改厨改灶每户奖励100元; (5)修建沼气池每口奖励标准以农能办规定为准 四、水利设施(利用项目资金建设不予补助)   整治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2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4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6000元;   新修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10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20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30000元;(验收标准:塘堰硬化或石砌,边坡硬化表处,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阵地建设(统一配置办公设施) (1)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整修奖励15000元;   (2)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0000元(纳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不再重复奖励)。
一、道路建设   (1)公路硬化(村道宽3.5m以上,社道宽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户路每米奖励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间奖励200元(其它奖励标准与旧房装修一样); (2)封檐座脊每间奖励30元; (3)外墙贴磁砖每平方米奖励3元; (4)外墙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奖励2元; (5)院坝硬化每平方米奖励8元; (6)新修栏杆每米奖励4元; (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奖励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奖励100元; (2)改厕每户奖励100元; (3)改圈每户奖励100元; (4)改厨改灶每户奖励100元; (5)修建沼气池每口奖励标准以农能办规定为准 四、水利设施(利用项目资金建设不予补助)   整治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2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4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6000元;   新修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10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20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30000元;(验收标准:塘堰硬化或石砌,边坡硬化表处,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阵地建设(统一配置办公设施) (1)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整修奖励15000元;   (2)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0000元(纳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不再重复奖励)。

6,请问一下谁知道忠府办2010144号及145号文件资料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条 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八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十九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我复制他的! http://wenwen.sogou.com/z/q740124939.htm
都是符号位分别 人 饿日头你把它 二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承包地申请表;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4.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承包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为准,自留地以实际丈量为准,承包地证上面积加上自留地实测面积为补偿面积;并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承包地经批准退出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上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获得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费。 退出承包地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户退地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现状等,只能交归村社集体另行发包,确保承包地不撂荒。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自愿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可用县筹集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 利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六条 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县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或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八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十九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我复制他的! http://wenwen.sogou.com/z/q740124939.htm
都是符号位分别 人 饿日头你把它 二

7,重庆农转非社保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 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搜一下:重庆农转非社保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 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搜一下:重庆农转非社保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文章TAG:重庆市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重庆重庆市关于

最近更新

  • 英语地址,英语中地址如何表达 急

    英语中地址如何表达急2,用英语怎么说地址1,英语中地址如何表达急xxxPlotNo.xxxxxRoadCitynameXXXX小区,XX路XX号,XX市,XX国家英语中地址的表达是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阴影英文,shadow是英文名吗

    shadow是英文名吗shadow作为英文名太不好听了n.阴影,影子,影像,预兆,庇护,隐蔽处,阴暗,少许vt.遮蔽,使朦胧,预示,尾随vi.渐变,变阴暗可以作为人名,例如Abby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血压低了怎么办,血压偏低咋办

    血压偏低咋办2,血压低怎么办1,血压偏低咋办1、适当摄入钠盐日常食用的饭菜过咸是高血压特别忌讳的一点,然而对于血压低患者来说,吃咸一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很可能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血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羽绒服洗涤,羽绒服洗涤的妙法有那些

    羽绒服洗涤的妙法有那些洗涤羽绒服一忌碱性物,二忌用洗衣机搅动或用手揉搓,三忌拧绞,四忌明火烘烤。正确的方法是:(1)如果羽绒服不太脏,可采用干洗法。用毛巾蘸汽油在领口、袖口、前襟等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快速读书,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阅读

    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阅读嗯……这个不是一次可以完成的。要日积月累的联系才可以!时间长了,真的可以达到一目十行的效果而且质量也不差。看重要部分,自然快速阅读,领悟其道理。看得多了速度自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火影忍者琳,火影忍者中的琳是谁

    火影忍者中的琳是谁琳是四代的弟子之一,在第三届忍者大战中出现过除了漫画卡卡西外传和最近推出的动画中都提及之后没有在任何故事中出现。四代目火影-波风班●领队:四代目火影(波风皆人)●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6

  • 那一世,那一世是什么词性

    那一世是什么词性“那一世”是短语,短语是没有词性的。“那”是指示代词、“一”是数词、“世”在这里可以理解成量词。数量词后应该有一个名词,即“那一世的……”可以改成“我和那一世人生的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5

  • 红薯粥的做法,红薯粥怎么做好吃

    红薯粥怎么做好吃做法一将红薯洗净,连皮切成块,放入锅中,加入淘洗净的粳米及清水适量煮稀粥,加红枣,芝麻调味即可。做法二1.将新鲜红薯洗净,连皮切成小块。2.粳米淘洗干净,用冷水浸泡 ......

    大足区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