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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安置公示,咨询双桥区土地征收后何时户口迁入是安置对象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04:35:48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咨询双桥区土地征收后何时户口迁入是安置对象

政府征地公告带有是国家的强制性文件,发布公告是无须知会相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已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人员户籍以派出所在籍户口为准,即使在发布公告当天,在籍户口发生死亡,也可享受人员安置费。 也就是说公告的日期只是代表一个时间终止,是代表绝大多数人员的利益。
不走高速的话,从香河走香河到北京通州西集的公路,从西集镇左转,顺着京津国道一直奔西,到通州土桥。然后一直奔西,出了八里桥就到双桥了,双桥下左转,到双桥东路。走高速的话,从香河走京哈(老京沈),到六环路后向北开,到北京到燕郊的高速(有路牌),开到北关环岛,朝西走。到杨闸环岛左转即到。高速费是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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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地址

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4楼。到达的公交车较多,南坪过来的620,菜园坝过来的618,新牌坊方向过来的624,观音桥过来的107外线、835等,大竹林方向625,五里店方向来的831,石桥铺方向的870,北碚过来的859,解放碑过来的153
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执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的规定标准,主城九区需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7600元。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对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采取的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6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可以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中的23500万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进行息差补贴,使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生活费195.8元左右,保险本金23500万元仍属于个人所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你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重庆市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地址

3,你好我是重庆合川农转非的人口家里的补偿 安置费每人只有1万土

重庆市时报摘要: 根据结构不同住宅房屋补偿价格,每平米在4000到4300元。简易结构的住宅4000元每平方米,之后是混合、砖混,补偿价格最高的是4300元每平米的框架结构成套房。 对家庭实际居住在十八梯且在他处无房的低收入家庭,公有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平米的,补足8平米;私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米,补足10平米。公房户均居住面积不足35平米,补足35平米;私房户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米,补足45平米。 比如说,某户,3人,低收入家庭,他处无房,在十八梯有一私房,系砖混结构,原产权房建筑面积15平米。如按原面积补偿,有6万元左右。如享受户均保底政策,房屋补偿款为19万左右。若在公告期内搬迁,还可得到特殊奖励费和提前搬迁费。 在十八梯片区,公房享受户均保障政策达3000余户,私房享受户均保障政策约1400户。也就是说在整个十八梯拆迁片区的7000余户居民中,有60%的居民可以拿到远远超出原面积补偿的金额。 安置房: 3300~3700元买6000元房子 拆迁中,除了货币安置,还有一项房屋安置,安置房每平米低于补偿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渝中区政府在渝中、南岸和九龙坡等主城区安排了安置房源,包括云湖绿岛、同心家园等小区,给予拆迁居民的价格为3300元~3700元,而安置房周边的商品房价超过6000元/平方米。 选择期房安置房,将享受每月700~800元过渡费,两次搬家费。 例如某户,在拿到全部拆迁补偿金后,可以去选择购买安置房,买面积小点的,资金会有结余,买面积大的,超出部分仍然以安置房的价格结算。
征地农转非重庆执行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网上查得到。你所说的标准也太低了点吧,是不是扣除了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哟?
符合

你好我是重庆合川农转非的人口家里的补偿 安置费每人只有1万土

4,重庆转业干部如何进行安置怎么选岗

(一)安置方法重庆市目前主要实行考试考核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自主选人安置相结合的3种安置方式:1、考试考核安置方式。只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实行,并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重庆市组织的考核考试选调安置方式,远郊区县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只能参加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考试(如税务、工商、质监、药监、司法等)。2、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转干部德才表现,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60%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政策规定实行指令性统筹安置。3、自主选人安置方式。由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相互选择,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40%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双向选择,自主选人。但此方式并不通过举行双选会等方式进行。(二)考核考核最高效备考值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1.职务军龄计分:任现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现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技术10级)计10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8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6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4分,排职(技术14级)计2分。任现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周年的,按每服役1年1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计分。2.获奖计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增加一个加10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增加一个加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得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3.艰苦环境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1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藏区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执行抗震、抗雪、平暴等急难险重任务,并档案中有《参加重大军事活动鉴定表》的,一次计1分,最高计5次。4.学历计分: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5.处分计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总成绩=(笔试成绩×30%+考核分值×40%+面试成绩×25+培训成绩×5%)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重庆市一般是平职虚职安排。
这要看他个人的意愿。如果他不愿意工作,自己去创业找工作的,那就是用钱给他一定的补偿。
这方面有专门的的政策,你可以应该去好好看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重庆市公租房配租成功后怎么办等通知还是

等管理中心发挂号信,发的是配租确认通知书。
关于重庆公租房相关政策请到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主办的重庆市公共租赁费信息网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cqgzfglj.com%2f" target="_blank">http://www.cqgzfglj.com/</a>查询。
《办法》中称,申请人虽没有户籍限制,但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是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也可申请。 而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也可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受收入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如果没有住上廉租房且没有领到租金补贴的,也能申请公租房。 目前,我市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但这个限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由政府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1套。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摇号配租 那么,符合要求的人如何申请? 《办法》中解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申请人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进行申请,但须在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把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时,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必须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将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此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将优先轮候配租。 承租人和购买人若违规,将收回公租房 成功配租后,申请人将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在租赁5年期满后,承租人便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时,公租房的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承租人可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办法》中称,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和购买人若有相关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与其解除租售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其行为也会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这些行为包括: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或出借公租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6,重庆公租房管理条例申请步骤程序时间及受理单位

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  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关键词:配租管理  申请公租房先摇号  三口之家住60平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7,渝201536号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全市执行

您好!渝201536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全文如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都市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谢谢阅读!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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